本报讯 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 深入推进新时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8月14日自然资源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生态修复司司长王磊介绍,《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生态保护修复的顶层设计,着眼于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保护修复的总体制度性安排和工作布局,学习运用“厦门实践”经验,分别从规划引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科学治理、规范治理、久久为功等方面明确有关政策、举措、要求,共7个部分20条。
《意见》提出,着力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建设“大美自然”;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全要素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和美丽中国建设。
王磊表示,《意见》强调6个方面的“坚持”,包括强调坚持规划引领,构建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格局;强调坚持源头治理,强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生态保护修复;强调坚持系统治理,全方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强调坚持科学治理,提升生态保护修复基础支撑能力;强调坚持规范治理,健全生态保护修复长效机制;强调坚持久久为功,推动生态保护修复不断迈上新台阶。
《意见》提出要“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对将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融入自然资源管理全过程提出了具体要求。
自然资源部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新征程上,自然资源系统要真正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和行动,牢牢抓住资源使用这个源头,把生态保护修复措施落实到位。《意见》在以下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全链条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监管,督促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切实履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确保“谁损毁、谁复垦”。加强预防控制,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流程和施工时序,减少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推进土地复垦、生态修复与项目建设统一设计、统筹实施,实现“边建设、边复垦”。改进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制度,增加生态保护修复内容和措施,对建设占用导致重要栖息地碎片化但未明确修建生态廊道等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的,不予通过方案审查。通过上述举措,有效减少发展的资源代价,使生态保护修复成为重大工程建设的“标配”,让绿色生产方式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持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二是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全流程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管控,将生态保护修复要求体现在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采矿权登记、开采过程管理、闭坑管理等各环节,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谁破坏、谁治理”。优化矿山开采方式和开采设计。完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报审查制度,推动生态修复方案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等紧密衔接、统筹实施、严格落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生态保护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通过上述举措,切实推动生产矿山“边开采、边修复”,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助推我国矿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加强项目用海用岛各环节生态保护修复。严格管控新增围填海和新增用岛,切实加强用海用岛项目生态修复事前论证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生态保护修复义务。经依法批准的用海或用岛项目,应明确有针对性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和促进生态化使用的措施。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大陆自然岸线占用与修复平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修复形成相应数量的生态恢复岸线,鼓励先修后占,确保项目所在市(或省管县)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海岸线修复措施要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通过上述举措,最大程度减少涉海工程对海洋和岸线资源的损伤和代价,守住我国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提升近海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拓展人民群众的亲海近海空间,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此外,在相关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推进方面,国家发改委农村经济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邱天朝表示,将进一步稳定政策预期,继续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渠道,切实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的直接投入力度,支持各地统筹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渠道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将在项目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支持。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