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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严禁为“入不敷出资产”违法违规举债

本报讯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近日印发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合理配置、科学管护、规范处置。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有助于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

《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办法》提出,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护单位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谁管护、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合理配置、科学管护、规范处置。

在配置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在维护和使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行政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由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由本级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此外,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在基础管理方面,《办法》明确,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对应的债务金额、形式等信息,加强对政府债务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办法》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建项目决策、建设资金和管护费用安排挂钩,提高财政资金资产配置效益。 (本报综合报道)

2024-08-29 六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26691.html 1 3 严禁为“入不敷出资产”违法违规举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