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政策诉求,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实施临时用地期限差异化管理、优化复垦范围调整和方案审查、精简临时用地信息录入内容、加强临时用地服务支撑保障4个方面做出具体要求,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减轻企业用地负担,更好保障重大项目用地。
《通知》明确,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确保完成复垦任务,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
临时用地申请继续使用时,可以根据项目使用和复垦情况,将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缩减后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地负担。经批准继续使用的部分,可不再重复审查土地复垦方案。
此外,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增加继续使用功能,经批准继续使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录入继续使用的信息,不需重复报送项目完整信息。 (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