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作为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从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对支持和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明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统筹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强化各种交通方式的衔接协调。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城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将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
同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且不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功能和规模的前提下,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综合开发,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条例》还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交通枢纽、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并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
安全要求也贯穿了城市轨道规划建设运营全链条。从前期规划建设开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防控就被加强。例如,《条例》要求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落实国家有关公共安全和运营服务要求,并提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交接管理,对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从源头提升系统运营安全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此外,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停止作业。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