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纪洪)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分五章、51条,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的检测。
《细则》对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作出规定,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检测经历年限要求,且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等条件。
《细则》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经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测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等内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签订合同后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根据《细则》,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细则》强调,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发现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延续;对检测人员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虚假判定结论的,应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