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7方面17项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
《意见》首先提出“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具体举措包括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以及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
“负面清单”管理,即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专项债禁止投向领域,禁止投向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均可使用专项债资金。《意见》要求,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
《意见》还指出,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将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以及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纳入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
另一方面,《意见》明确,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业内人士认为,提高比例上限这一调整,有助于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对未来发行和使用地方债将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此次《意见》还剑指地方项目落地效率。《意见》强调,要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早发行、早使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到期债券年度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发行期限,均衡分年到期债务规模。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在建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在建项目资金需求,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同时,《意见》指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支持经济大省发挥挑大梁作用。试点地区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意见》还同步公告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包括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地区——河北雄安新区,以及十个省份和各自的计划单列市。
此外,《意见》还明确打通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绿色通道”,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以外的省份,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机制等。(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