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老旧低效楼宇更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老旧低效楼宇的更新改造,优化城市业态结构,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
明确更新范围与原则
《实施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建成区内以办公、商业服务业等功能为主的老旧楼宇与低效楼宇的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老旧楼宇主要指1980年以前建成且未进行抗震鉴定与加固,或其他存在建筑安全隐患且未进行鉴定与加固的楼宇,以及2005年前建成且未进行节能改造,或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楼宇。低效楼宇则由各区动态认定,是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贡献率较低的楼宇。
《实施办法》强调坚持规划引领、政府引导,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为依据,强化政府统筹推动力度,完善政策机制,做好服务保障。同时,坚持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各方积极性,畅通社会资本参与渠道,探索形成多元化建设与运营模式。此外,还强调绿色发展、数字赋能,更新改造过程中积极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减少碳排放,推进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空间资源的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撑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建设。
规范实施要求与流程
《实施办法》对老旧低效楼宇更新项目的实施要求与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老旧楼宇更新应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优化硬件设施,提高智能化水平,提升物业管理和服务能力,完善配套设施。低效楼宇更新则应实现功能提升、品质提升、效益提升,推动存量空间资源能用尽用,强化复合利用,落地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区域发展定位的产业,提高产业承载力。
物业权利人是推动更新的重要力量。对于纳入老旧楼宇基础台账的楼宇,鼓励物业权利人主动推动、配合更新,并对楼宇进行能源审计,采取相应措施节约资源,提升节能绿色化水平。对于低效楼宇,鼓励物业权利人通过自主、合作或转让等方式进行更新,并可成立项目合作与运营平台,整合资源,推动楼宇更新。
在实施主体的确定上,《实施办法》规定,单一物业权利人的楼宇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可作为实施主体,也可授权具备相关能力的专业机构作为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实施主体。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况确需更新且权属关系复杂的项目中,可由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需承担楼宇更新项目的统筹策划、报规报建、资金筹措、成本控制、招标采购、设计施工、沟通协商等项目实施工作,还可承担项目后评估、招商运营、楼宇经营及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在项目评估策划阶段,实施主体需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与策划,明确项目更新目标与定位、更新功能与业态、功能混合及用途兼容需求、拟采取的更新改造手段、关键技术方案与技术实施路径等要素。
加强实施保障与监管
为保障老旧低效楼宇更新项目的顺利实施,《实施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鼓励楼宇空间与周边资源的复合、集约与高效利用,织补城市功能。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等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楼宇内安排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商务服务等功能。在商圈、医院、居住区周边等停车位缺乏的重点区域,鼓励低效楼宇更新改建为停车设施,并优化相关交通组织。同时,鼓励通过楼宇更新补充城市功能,对增加末端配送场所、停车充电、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增加的建筑规模计入各区建筑管控规模,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进行全区统筹。
在监督管理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楼宇更新过程中实施主体确定、实施方案审核、审批手续办理、信息系统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指导。楼宇更新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更新和经营利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分割销售。
(北京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