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经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除“十四五”期间关停整合的生产线外,2025年6月底前,全省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完成生产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在产产能全面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46—2023)要求;2025年底前,力争全省50%在产熟料产能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7年底前,全省水泥熟料企业、独立粉磨企业均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通知》指出,要大力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实施以下超低改造工作:全省水泥熟料企业除“十四五”期间计划退出的生产线外,2025年6月底前,全面对标环大气〔2024〕5号、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对现有生产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改造和清洁运输开展查漏补缺,并稳定达到DB33/1346-2023标准要求。全省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达到环大气〔2024〕5号、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文件要求后,对照中国水泥协会《关于做好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公示的通知》(中水协发〔2024〕55号),及时提交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报告等公示材料。所有水泥粉磨企业原则上应于2027年底前在该省行业协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2024年8月底前已进行评估监测公示的独立水泥粉磨企业,生产环节(包括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改造)部分不再要求重新申请,由协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未通过现场核查的,应对照国家超低排放改造要求进行整改,直至现场核查通过。因国家对水泥企业清洁运输提升了工作要求,所有独立水泥粉磨站企业清洁运输改造均应对照环大气〔2024〕5号,同步在浙江省行业协会开展评估监测公示。
(隋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