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结算后支付工程款的,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待工程价款结算后支付工程款的,属于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待工程价款结算后支付工程款且对工程价款结算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次日为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
合同条款对发包人竣工结算审核有时间约定的,若发包人逾期未审核的,审核期满次日为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在专用条款对审核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适用通用条款的约定。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审核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价款结算次日为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未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
2.关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理解。
建设工程交付,包括已完工程交付,也包括未完工程交付。案涉工程包括数个单项工程的,应以最后子项目交付时间为整体工程交付之日。
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的交付行为和交接手续的,以涉案工程实际投入使用之时,视为交付之日。
未完工工程的交付,不限于工程向发包人进行交付,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指示将工程交由后续施工方进行施工的也属于工程交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的,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但没有交付的,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但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合同没有约定审核期限的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审核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价款结算次日为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未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
4.承包人的项目部负责人以承包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效力如何判断?
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项目部并任命项目部负责人的,项目部负责人受承包人委托从事民事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承包人应为合同主体。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外从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承包人应对外承担责任。承包人与其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约定免除承包人对外承担责任的条款,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
对于签订买卖、租赁合同的行为,应当结合购买材料或租赁设备的品类、用途、交货地点,是否用于涉案工程以及施工合同履行习惯,相对方是否善意等情况,认定是否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对于对外借款行为效力的认定要从严掌握,应当对借款流向、用途以及出借人是否善意等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借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出借人举证证明项目部负责人系获得承包人授权,或具有款项进入承包人账户、实际用于工程等情形的,出借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可予支持。
5.借用资质的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如何处理?
通常情况下,借用资质的施工人只有在出借资质人怠于履行权利时,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发包人明知借用资质事实存在的,借用资质的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6.在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均承担付款责任,如何处理?
在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可以要求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付款责任。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追加总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其余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如未参与实际施工,不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可以不追加为案件诉讼主体。
7.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审查处理。
8.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受让,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属于从属性权利,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最高裁判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