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城市更新

福建厦门立法护航城市更新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积极开展城市更新行动,在老城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但随着有关工作深入推进,问题与困难也不断凸显,比如体制机制有待完善、规划统筹及技术指标有待健全等,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该市城市更新深入推进的深层次障碍。因此,运用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优势和特质,推动解决城市更新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势在必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在总结该市城市更新实践经验基础上,从城市更新的概念界定、原则要求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构建符合该市实际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更新模式,更好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的根与魂。

该市老城区历史风貌建筑集中,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但同时,老城区人口密集,建筑及设施老旧、配套不完善、公共空间缺乏,无法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和城市发展要求。

为了强化老城历史风貌保护,推动老城有机更新,此次《条例》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划定的特定区域,应当遵循减量原则,鼓励有利于保护传承的功能与活动,严格控制新增住宅建设。

《条例》中创新土地供应模式,探索综合评价出让、带设计方案出让、混合产业用地出让等模式;允许将历史文化保护、环境整治要求等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城市更新涉及老城区改造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允许异地组合供应土地;允许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零星用地建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

《条例》提出,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和处置机制。对经认定的低效国有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再开发的,厦门市政府即可基于公共利益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

完善土地、房屋征收依据,城市更新中涉及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腾退的,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房屋所有权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时,可以申请区人民政府对未签约部分组织调解,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区政府即可基于公共利益对未签约部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据介绍,《条例》的一大亮点是为城中村改造设立专章。《条例》既要求加强城中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等的保护利用,保留村庄记忆,提炼村庄文化精髓,又提出促进城中村产业提升,探索城中村产业融合发展,要求市、区政府支持城中村特色产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引入优质产业项目。回应危房翻改建和修缮需求,《条例》规定厦门市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指导和规范宅基地上符合条件的危房翻建和改建工作。

《条例》中,还明确了优化规划技术指标。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项目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对绿地率、建筑间距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情形的,可以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控制。对国有土地上的危房实施翻改建、老旧小区房屋所有权人自主更新拆除新建的,为了满足居民生活刚性需求,经该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本报综合报道)

2025-03-13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28522.html 1 3 福建厦门立法护航城市更新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