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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治理拖欠企业账款力度 新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6月起施行

大型企业应自工程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

本报讯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

修订前的《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其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相关主体的支付责任不够具体,保障措施不够有力等。

在规范支付行为、强化支付责任方面,《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二是进一步完善非现金支付方式。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三是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在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措施方面,《条例》做出修订:一是明确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报告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二是建立约谈通报制度。明确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严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等情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函询约谈、督办通报等措施。三是进一步细化限制措施。明确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投诉处理机制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二是明确相关时限,受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处理投诉部门;三是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条例》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恐吓、打击报复和其他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还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报综合报道)

2025-03-27 加大治理拖欠企业账款力度 新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6月起施行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28587.html 1 3 大型企业应自工程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