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等方面进行规定,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通知》自2月1日起施行。
在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方面,《通知》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在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方面,《通知》提出,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情形包括: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此外,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在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本报综合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