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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让信用良好企业在融资、招投标等环节享受更多红利

本报讯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到,加快推进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融合应用,鼓励经营主体在招标投标、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中,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

《实施方案》通过系统设计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以务实举措纠治重复评价、标准割裂等问题,推动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新阶段,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信用动能。

《实施方案》提出12条具体举措,其中“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度框架”居于首位。根据《实施方案》,要更好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由政府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主要服务政府管理。市场化信用评价由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反映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违约风险,主要服务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

在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方面,《实施方案》指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可以视情将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指标数据范围。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原则上划分为“A”“B”“C”“D”四级;评价结果采取分数制的,应明确四级对应的分数段。针对同一主体的两次评价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年,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评价频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研究员张晓兰介绍,在评价规则上,《实施方案》统一了指标数据来源、结果等级及评价周期,并明确评价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评价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让企业清楚知道信用“好在哪、差在哪”。

加快推进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融合应用方面,《实施方案》提出,鼓励经营主体在招标投标、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中,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市场化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鼓励有关部门对行业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

《实施方案》还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合理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授信、风险评价和息费定价模型。鼓励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降低抵质押担保要求,逐步扩大信用贷款覆盖面、提升信用贷款比重。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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