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的建筑维度:空间中的法治精神
法治从来不是抽象的口号,它需要被看见、被感知、被体验。而建筑,正是法治走向公众的重要媒介。从古至今,随着建筑的不断演进——从古代城池、官署、仓廪、津梁,到现代公共建筑与基础设施——建筑早已超越基本的实用范畴,深度融入特定社会结构与意识形态。每一处构筑物背后,都隐藏并体现关于权力与秩序、权利与责任的法治逻辑。
一是体现在权力的约束与监督上。从古代官署衙门前的“申明亭”“旌善亭”,到衙内大堂上“明镜高悬”的匾额,这些建筑构件与空间布局,传递着对公正不阿的渴望和对贪腐昏聩的警示。它们用空间语言宣告:权力行使应当在公众目光之下。
二是体现在正义的庄严与权威上。近代法院建筑的高台阶、大柱廊、厚重墙体,通过自身的体量与秩序感,营造出超越日常的庄严氛围,使每一位进入者自然生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三是体现在权利的昭示与保障上。当代法治文化广场、宪法主题公园、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建筑的亲民设计,表达了权利本位与公共服务的理念。开放的空间、平等的进入,无声宣告:法律为人民而存在。
二、建筑的法治维度:制度中的建筑秩序
从《周礼·考工记》中的营国制度,到《大唐六典》对工程营造的严格规定,再到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简称《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构成的现代建筑法律体系,建筑从来不是自由生长,而是在审批、许可、招标、监理、验收、保修等法定程序中完成的。
古代建筑上的“物勒工名”制度,在构件上刻印工匠与监造者姓名,既是质量追溯手段,更是责任伦理的空间铭刻。唐代营缮制度中“三年保修、十年保固”的责任理念,堪称早期工程质量法的雏形。由此可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礼法秩序在建筑中的空间表达、工程责任的古老智慧,都可以与现代建筑法、工程法制度相融合,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近代以来,伴随法治现代化进程,我国建筑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了以《城乡规划法》与《建筑法》为核心,以《民法典》合同编及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撑的制度框架。其中,《城乡规划法》从空间管控与用途管制出发,规范建设活动的布局与合规性;《建筑法》则聚焦施工环节,明确市场准入、许可管理、承包发包、质量责任与安全生产要求。虽然我国尚未制定独立的“工程法”,但围绕工程合同、工期索赔、价款结算、质量争议、保险与担保等内容,已形成一套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工程法律制度。
对于建筑遗产保护而言,这套法律体系同样构成其制度基础。无论是新建工程还是遗产修缮,都必须依法完成审批、招标、施工与验收等程序。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保护法》)对遗产保护提出了“不改变原状”等特殊要求,而工程法中的合同管理与风险分配机制,则直接影响保护工作的质量与可持续性。同时,城乡规划层面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为遗产保护提供了强制性的空间依据。三者共同构筑起建筑遗产保护的法律底线与制度保障。
三、双向互动的有机体:以法护建,以筑弘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用专章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我们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法治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方向。通过法治保障中国特色建筑风貌传承,挖掘建筑中的中华法理智慧,正是增强历史自信、文化自信、法治自信的有效路径。可见,法治的建筑维度与建筑的法治维度并非彼此孤立,而是体现为“以法护建、以筑弘法”这样相互支撑、双向互动的有机整体。
以法护建,应严格遵守《建筑法》《文物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工程法规,确保每一处承载法治记忆的建筑遗产得到科学修缮与合法利用,防止“建设性破坏”与“保护性破坏”,用法律制度守护建筑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为法治精神的物质载体提供坚实保障。同时,也要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总结经验,推动建筑法与工程法的不断完善,积极回应绿色建筑、智能建造、城市更新等新兴议题。
以筑弘法,应在城乡建设中,有意识地运用建筑语言和空间设计,将法治元素融入公共建筑、城市雕塑、社区景观之中。历史建筑遗产本身也可通过保护性修缮与活化利用,被打造为法治文化博物馆、青少年法治研学基地,成为讲述法治故事的生动课堂。通过建筑空间传播法治文化,使公民在日常行走、参观、使用中感受法治力量。
结语
建筑不语,却见证沧桑;法治无形,却丈量方圆。从古代衙署的“明镜高悬”到当代法治广场的开放亲民,从“物勒工名”的质量追责到现代建筑法的制度规范,变的是时代与形式,不变的是对公平正义与规范秩序的永恒追求。建筑法治文化,既是理解中华文明的重要视角,也是推动文化强国与法治强国建设的基础工程。本专栏将以此为起点,与读者一道,漫谈建筑之中的法治,探寻法治之下的建筑。欢迎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