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民营经济

内蒙古出台促进民营建企发展若干措施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聚焦解决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难、创新弱、融资难、人才缺、经营压力大和转型发展动力不足等突出问题,推动民营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适应“好房子”建设、智能建造等行业发展新要求,结合实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共八条,分别是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鼓励参与国有投资工程、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减轻生产经营负担、加强职业人才培育、推动民营与国有建筑业企业深度合作、优化建设市场环境。

《若干措施》有五大政策亮点:一是分期分段验收合格工程可参与投标。企业承揽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分期、分段验收合格后,可作为有效业绩参与招投标,提升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能力。二是推行农民工工资专户“一盟市一账户多项目”管理。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和资金周转压力。三是推行国有投资工程过程结算。国有投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过程结算的节点,竣工验收后一次汇总形成竣工结算文件,提升结算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四是混改企业资质业绩信用共享。通过股东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将国企的雄厚实力与民企的灵活机制深度绑定,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合作的责任共同体,释放民企和国企协同放大效应,提升市场竞争力。五是明确分工,推动措施落实落地。明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职责和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责任,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措施落实落地。(宗和)

2026-07-02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31259.html 1 3 内蒙古出台促进民营建企发展若干措施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