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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新规实施 三类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 2026年03月30日

本报讯 3月26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项目安全总监的配置范围和任职资格作出规定,旨在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办法》明确,3类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并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峰值超500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超10万平方米的;市政基建工程合同价款超4亿元,或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4千米的。

在任职资格方面,《办法》设置3项准入门槛。项目安全总监须具备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办法》提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协助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企业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分管单位开展应急救援。

《办法》指出,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办法》明确,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