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下周一(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应急工作有章可循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制定,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安科院院长张兴凯表示,《条例》是第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
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闪淳昌认为,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情况看,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之中,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同时,现有的应急预案建设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电力等相关行政法规,也只是对相关行业领域或者对应急管理某一环节的工作进行了规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条例》正是针对这些情况出台的专门的行政法规,尤其是针对应急准备不落实、应急处置不规范和违规指挥、盲目施救等问题以及多年来基层关心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问题、现场指挥问题、救援补偿问题都进行了明确回应。
因此,《条例》作为实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支撑,其颁布实施有助于将全面提高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应急能力。
建筑行业“危”高“责”重
在今年3月1日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孙华山坦言:“……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中,依然存在应急救援预案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基层企业,违章指挥、盲目施救现象时有发生。”
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的通报》:2018年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732起、死亡1752人,同比分别上升7.8%和1.4%,事故总量已连续9年排在工矿商贸事故第一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自2016年起连续“双上升”。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据2018年上半年发生的唯一一起重大事故(广东佛山“2·7”地铁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由于在涌泥涌砂严重情况下,隧道内仍继续进行抢险作业致使人员撤离不及时;隧道结构破坏后,大量泥砂迅猛涌入隧道,在狭窄空间范围内形成强烈泥砂流和气浪向洞口方向冲击,导致部分人员逃生失败,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映证了前述基层企业应急响应混乱、救援开展无序的问题。
应急工作如何开展
《条例》始终围绕着“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规范应急救援”这一基本任务,把应急准备作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并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明确了三项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应急演练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一个机制(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机制)和四方面应急管理保障要求(人员、物资、科技、信息化)。
具体到建筑业而言,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方面,建筑施工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在应急演练制度方面,建筑施工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在应急值班制度方面,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在应急管理保障要求方面,建筑施工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此外,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责任有法可依
闪淳昌分析表示,《条例》在总则中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分类管理、整体协调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同时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
具体而言,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业,准备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