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到2022年海南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据介绍,到2020年,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和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到2022年,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与传统现浇项目不同,装配式项目的组织管理模式原则上应采用EPC总承包模式。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利于统筹协调设计、预制生产、安装施工,落实一体化建造,充分发挥设计的龙头作用,有利于实现各个环节的最优化,控制项目的成本、进度和质量。同时,还应引入全过程咨询,对项目从策划、方案设计到竣工验收的整个流程提供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工程运营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规定》主要是从源头上做好把控,规范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在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把关机制,明确各部门监管业务边界、监管主体责任和方法,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主要环节分为10章,从土地出让,规划报建,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管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工程监督,工程造价,工程验收10个方面,明确每个环节发改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单位具体如何操作,从操作层面落实省府100号文,确保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
如何做好源头管控?《规定》要求,在土地出让阶段和规划报建阶段明确住建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边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征询住建部门应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并在土地出让公告等招拍挂文件中予以注明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等要求。住建部门在土地出让前需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如果实施应明确相关指标。土地出让成交后,就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与竞得人签定补充协议,并负责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书面征求同级住建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行业意见。同级住建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反馈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意见。这样从项目源头上对装配式建筑作出明确规定,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主动作为,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