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通知中说,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另外,通知还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做出明确: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提前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签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