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业60多年,历经新中国成立以来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的变革,因此习惯于历史地看问题。对于当下所提的热点话题“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在过去已有不少探索和经验。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要走出去的背景之下,我认为要更多借鉴国际成熟的做法,而不是通过名词更新来“新瓶装陈酒”,造成的结果更多的是争论而不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竞争力的提升。在此我谈谈对以上热点话题的观点,请同仁们不吝指教。
“建筑师负责制”的历史渊源
建筑师(Architect)一词来源于希腊语Arkhos(首领、统治者、首席)和Tekton(木匠、建造者、承包人)。建筑师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2000年前威特鲁维的《建筑十书》中已有明确规定。中国古代的营造就是建筑师(皇家工匠)负责制,如颐和园、圆明园、故宫等,都是先后由传承八代的雷氏建筑世家负责设计并领导营造的。
近代以来,有更多建筑师负责制的事务所涌现。上海建筑师吕彦直开办的彦氏建筑事务所,先后完成南京中山陵和广州中山纪念堂的建筑设计和施工监理等任务。项目中,吕彦直既是总建筑师又是绘图员、会计师、审计员,还是整个工程的监理。此外还有关颂声、杨廷宝、杨宽麟、张镈负责的基泰工程公司先后设计了清华大学图书馆扩建工程、上海大新公司等。赵深、陈植、童隽开办的华盖事务所先后设计了金城大戏院、上海大华大戏院等。设计上海国际饭店、大光明电影院等建筑的匈牙利建筑师邬达克开办的设计洋行,当时都是采取建筑师负责管理的模式。国际建筑师联合会UIA关于建筑师职业实践导则中也有明确规定建筑师负责制的内容。无论根据“大陆制”(欧洲)还是“海洋制”(英国、美国),建筑业基本都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的建设时期,苏联援助我国156项大型工程建设,全面学苏的过程培养了我国的设计、施工和管理人才,也开始在苏联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中国标准规范(GB)。那时,156个工程的甲方都设立了基建处,承担了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作。国家计委、经委及建委负责工程前期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经济估算与概算、选址工作以及设计、施工、采购、验收等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设计院的建筑师和工程师主要的任务就是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就是扩初,后来直接取消了这个阶段)和施工图设计以及作为设计代表下工地配合施工(不是监理,苏联叫“保护设计”)。
1952年在学苏的影响下,全国进行院系调整和教育改革,理工合校。在建筑系的教学大纲中专业分工很细,强调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是缺少对于基本建设的全过程教育,缺少有关工程建设的管理、经济等综合能力的教育。
改革开放后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开启,带来了建筑设计的黄金时代,各地进行圈地、引资、开发,渐渐形成一轮城市建设大跃进,市场体制逐步建立,开发商纷纷进入基本建设市场,逐步在城市开发中拥有了比较大的话语权。开发商往往自己有一个强大的项目管理公司,设立工程前期部、设计部、监理部、运营部。与成天忙于做方案、参加投标、找任务和赶图、改图、交图的建筑设计院相比,开发商的前瞻性眼光、技术储备、管控能力、公关能力往往更有优势。久而久之,大部分的设计院疲于奔命,忙于常规事务中,而建筑师也无奈默默无闻地作为政府和开发商的“绘图匠”,很难发挥应有的才能,更谈不上作为建筑师负责制的一名主帅。
不过,不同的设计院和不同的项目建设模式也不尽相同。无论是工业设计院还是民用设计院也有在发挥建筑师在工程设计全过程中的应有作用。譬如,机械部设计院的建筑师们参加过四川德阳第二重机厂的场地选址工作、可行性研究、工艺任务书(包括对建筑、结构、水暖电设计的要求)、方案设计(含估算)、初步设计(含预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现场服务(苏联叫“保护设计”)、配合业主选购设备、设备调试、试运行、验收、维修与改造等服务工作。再譬如,北京建筑设计院的建筑师们在设计奥运会工程和毛主席纪念堂时,也一样从选址开始,经过设计、建造、试运行、维修、改造等全过程。在以上设计院里,法人代表是院长,不是建筑师,建筑师只是根据岗位责任制各尽其职。
“建筑师负责制”的执行应因地制宜
“建筑师负责制”只是众多工程管理模式的一种,它不应该成为独此一种的强制性模式,而应与其他模式一起供业主选择。目前在国际上有各种建造模式,如EPC、BOT、BOOT等模式。建筑师应根据和业主签订的合同来确定责任范围,不一定是全过程,也可以是部分过程(如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也可以单项工程(如只负责前期咨询策划)。根据ISO-9000全面质量管理制度,不同岗位由不同的建筑师负责,而且明确质量把关重在过程,不能只靠最后把关。
在国外许多著名建筑师自己开办建筑师事务所,建筑师本人就是法人代表,往往是一个建筑师事务所来全权负责,也就是建筑师事务所的法人代表负责。在中国实行的是双轨制:体制内设计院的注册建筑师的图章有雇佣公司的代号,注册建筑师本人不是法人代表,无权全权负责。而体制外建筑设计事务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大多是法人代表,事务所的队伍精干,但是专业团队比较单一,经常要和体制内的设计大院合作设计,共同负责设计、建造过程。
建筑设计单位要向两头延伸
虽然提出建筑设计单位要向两头延伸(设计前期和设计后期),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是条块分割、利益驱动的,建筑师不可能单枪匹马挑起“建筑师负责制”的重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将我国建筑师更多的职业实践限定在建筑设计环节,无法对工程全过程进行实际有效的控制。工程前期阶段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选址等工作,建筑师最多可以“建筑策划”的身份参与,往往是免费的服务。目前中国的建筑工程管理现状呈现条块分割的现象。设计前期的许多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选址、咨询等部分,成为工程咨询的主要内容(按原来国家发改委[2005]29号令),属于发改委管理,工程设计与施工等设计中期与后期工作属于住建部管理,施工过程的控制由代建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担。二次分包与材料、设备选购等关键环节无建筑师技术控制话语权。双轨制前提下设计企业与建筑师个人之间的责权界定不明确,企业资质评定与注册建筑师制度的矛盾带来责权利不清的问题。
总之,在中国70年来的基本建设中,在建筑教育、工程实践、理论研究和媒体宣传上,建筑师始终处于“绘图匠”的地位,总体上与国际上的建筑师负责制有比较大的差距。
“建筑师负责制”需要顶层设计
首先建议:需要修编和新编一系列相关法规,包括《建筑法》(应该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和建筑工程营造施工两大部分,有关建筑工程前期咨询、招投标、项目管理与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后评估、法律责任等内容);《城乡规划法》(根据原来法定的城镇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四阶段规划和相应的不同深度的城市设计等进行修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包括对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与细目的修订);《基本建设程序》(参考FIDIC条款白皮书、WTO服务协定、UIA建筑师职业实践导则和以前已经出版的基本建设设计程序);《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应该明确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深度要求的设计阶段,是“初步设计”还是“技术设计”还是“施工图技术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该包括工程咨询前期、中期、后期的不同阶段的收费标准);《保险制度》(修编有关建筑工程公司和建筑设计单位的保险制度);新定《建筑设计招投标法》(或称“建筑方案设计竞赛法”,可以参考UIA国际建筑师联合会的有关设计竞赛制度)。
其次建议:尽快建立中国注册建筑师与国外建筑师互认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该设立“建筑师”职位系列,作为工程师系列的补充;大专院校建筑系的教育大纲应进行相应修改和补充。
最后建议:为了“走出去,请进来”的需要,每本法规、规范应该有中英文对照的“术语”章节。
建筑师在“工程咨询”中的作用
“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在贯彻落实中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基本建设的设计程序
要根据国际规则结合中国国情来确定工程建设设计程序。当前应该按照FIDIC条款的白皮书、WTO服务协定、UIA制定的《国际建筑协会建筑师职业实践政策推荐导则》、1983年12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基本建设工作手册》第三节“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之八)《职业建筑师业务指导手册》,重新编制《中国建筑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
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异同
国内外建筑师从来都是同时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服务的。1949年我国学苏以后才出现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不同设计院,建筑系也出现了工业建筑教研组和民用建筑教研组。建筑师随着设计院的分工不同,分别从事工业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当前建筑类型发展多样化,许多工程项目往往分不出是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例如,工业园区、科技园区、自由贸易开发区、移动科技开发中心、P3与P4试验中心、航空飞机场区(总体规划、航站楼、配餐中心、仓库中心、维修中心)以及建筑设计院设计的各种科研建筑等有现代科技含量的建筑,很难区分哪个是工业建筑、哪个是民用建筑。
建筑师要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必然要参加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设计的服务。注册建筑师在民用建筑设计项目中担任“工程主持人(项目总设计师)”或建筑专业设计负责人,在工业建筑设计中担任建筑专业负责人(或项目副总设计师)。
建筑师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内容
1992年我国正式成立中国咨询协会(当时有63个成员单位),于1996年正式申请加入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被批准为成员国。由于条块分割、多头领导的行政管理模式,工程咨询被分成两块:工程咨询由计委(后来的发改委)管理;工程设计与施工归口建设部(后来的住建部)管理。建筑师的建筑设计本来就有设计前期、设计中期和设计后期三大阶段(相当于工程咨询前期、工程咨询中期、工程咨询后期三大阶段)。由于政府管理部门不同,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变成发改委的工程咨询内容(不含设计内容),建筑师只能以建筑策划、概念设计参加设计前期工作(实际上就是工程咨询的前期工作)。从此,一个注册建筑师还要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的职业考试,考试通过后才有资格参加工程咨询的工作。因此,这个中国式的工程咨询内容和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咨询内容完全“貌合神离”。
当前我国在“一带一路”中,应该遵从FIDIC规则,必须对于“工程咨询”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建议应该结合国情统一在FIDIC国际工程咨询协会条款的基础上形成共识。由于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已于1996年被批准为FIDIC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应该尊重国际通行的国际游戏规则。
(作者为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顾问总建筑师,中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专家组副组长,中美建筑师资格互认的十名建筑师之一)
1981年德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魏特勒先生和费麟及同事陈明辉
费麟在魏特勒工程咨询公司负责监理的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