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建筑法苑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2017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文/余卫 曾小元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以下简称“三巡”),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设立,巡回的区域包括江苏、浙江、上海、江西、福建四省一市。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对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历来是其民商事案件业务的重心,而2017年又是三巡“开门营业”的第一年,因此,对三巡2017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进行大数据的研究分析意义非凡。

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处理的周期相对较长,案件裁判文书的公开略显滞后,为求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全面性,我们特意选择在数据历经充分“沉淀”后的2019年1月16日为时间基点进行案例和数据的搜集、整理。本次分析研究的案例裁判文书主要来源于“无讼案例网”,对一些无法获取的关联裁判文书或者通过裁判文书无法直接获取的信息,我们还利用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openlaw、启信宝、企查查等多种媒介渠道进行了搜索查找。

第一部分 再审审查大数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再审审查案件来源有三:一是当事人针对各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裁判申请再审的案件;二是当事人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裁判申请再审的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生效民商事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内设机构职能,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处理。因此,上述第二、三类再审审查案件不属于巡回法庭的业务范围。就三巡而言,其再审审查案件范围仅限于当事人不服江苏、浙江、上海、江西、福建四省一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案件。理清三巡的再审审查业务范围,是进行数据分析和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一、再审审查案件总体数据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大放异彩

就最高人民法院层面而言,通过筛选案号最高排序数、往后三百随机检索、往后五十逐数检索验证的搜索方式,可获得的排序数最高的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申5228号”,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即“民申”案件)为5228件;通过输入“(2017)最高法民申”“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性质:裁定”“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获得的裁判文书篇数为799,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件为799件。

就三巡层面而言,根据高宁智发表在《法律适用》2018年第13期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2017年度民商事审判数据分析与通报》一文,三巡2017年处理的民商事再审审查案件为504件;通过在“(2017)最高法民申”“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性质:裁定”“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的基础上分别输入“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获得有效裁判文书64篇、7篇、1篇、18篇、13篇,共计103篇,即2017年三巡处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为103件。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发现三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1)就全部民商事再审审查案件而言,三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全部民商事再审审查案件中占比偏低。三巡处理的民商事再审审查案件仅占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全部民商事再审审查案件的9.64%,远低于均值(即本部和六个巡回法庭平均分摊案件比例为14.29%);(2)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而言,三巡为最高人民法院贡献的案件明显要高。三巡为最高人民法院799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贡献了12.89%的案件,比大类民商事再审审查案件的贡献比率高得多;(3)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的比重而言,三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占全部民商事再审审查案件比例高达20.44%,而最高人民法院该项比重为15.28%,前者较后者高出5个百分点之多。

由此可见,三巡处理的再审审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比重并不是最大的,但其为最高人民法院贡献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比重明显要大,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在其全部的民商事再审审查案件中占比尤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堪称三巡民商事案件再审审查业务重心,这与三巡管辖区域建筑产业发展比较突出是密不可分的。

二、再审审查结果数据分析:再审申请成功率来之不易

三巡处理的103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中,就处理结果来看,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为96个,撤回再审申请的案件为2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为5个,且再审审理的方式均为提审。再审申请成功率为4.85%。就地域来看,5个裁定再审的案件,全部由江西和江苏“瓜分”,江西裁定再审的有3个,再审申请成功率为16.67%,江苏裁定再审的有2个,再审申请成功率为3.1%。

总体来看,三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再审申请成功率,较之于三巡全部民商事案件再审申请成功率9.33%,明显偏低,这说明在三巡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申请再审面临的挑战是艰巨的;分地域来看,来自江西的案件再审申请成功率还是比较可观的,源于其他区域的案件再审申请成功率则颇为艰难;而裁定再审的案件100%以提审的方式审理,这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复杂、博弈激烈,致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权威决断的特点不无关联。

三、再审审查案由分布数据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是中流砥柱

三巡处理的103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中,仅有1个案件采用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余102个采用四级案由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95个、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为4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为2个、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案件为1个。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始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分包、设计、铁路修建等合同纠纷处于非主流地位。

四、再审审查案件地域分布数据分析:因产业发展、级别管辖因素江苏独占鳌头

三巡的103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中,来自江苏的最多,达64件,占比高达62.13%;江西、福建、浙江分别为18件、13件、7件,占比分别为17.48%、12.62%、6.80%;上海最少,仅为1件,占比低至0.97%。

来自江苏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数量超过半壁江山,远远超过其他区域,这与江苏省的建筑业发达有着密切关系。但是,为什么同处于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建筑产业发达程度与江苏不分伯仲的浙江、上海案件数量明显偏低?

因能在最高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其一审法院最低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故上述案件数量差距悬殊的症结很可能就在于级别管辖。根据统计,源于江苏的64个案件的一审受案时间,10个为2015年、27个为2014年、16个为2013年、4个为2012年、1个为2011年、1个年份不详,也就是说,源于江苏省的这些案件受案时间基本都在2015年之前。而据2015年5月1日才停止施行的级别管辖规定,均不考虑当事人跨省域情形,江苏省范围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最低诉讼标的额分3000万元(南京、苏州、无锡)、800万元(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500万元(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300万元(宿迁)四档,同期,上海市范围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最低诉讼标的额统一为5000万元,浙江则分为5000万元(杭州市、宁波)、3000万元(温州、嘉兴、绍兴、台州、金华)、1000万元(湖州、衢州、丽水、舟山),相较之下,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分档多、同档最低诉讼标的额及整体最低诉讼标的额明显偏低,受案门槛明显要低,最终必然导致大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涌入中级人民法院,从而导致源于江苏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异常增多。事实上,对源于江苏的64个案件的一审法院进行统计,“500万档”地区的宿迁中院、连云港中院、盐城中院、徐州中院、淮安中院分别为10个、5个、6个、9个、7个,共计37个,占江苏案件的57.81%,而“300万档”的宿迁则为来源案件最多的单一地级市,这再次充分印证,三巡江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多与江苏当时实行的低门槛级别管辖有很大关系。可以预见,随着统一的、高起点的级别管辖司法解释施行后,江苏地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数量必然回归正常。

五、再审审查案件争议标的额数据分析:整体争议标的额可观、浙江独领风骚

整体来看,争议标的额最大的为132541963.00元(源自福建的(2017)最高法民申4871号案件),最小的为150000元(源自江苏的(2017)最高法民申4502号案件),中位数为6029930.33元,平均争议标的额为12121786.43元。争议标的额小于100万元的案件有11个,大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有31个,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有25个,大于1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有31个,大于5000万元的有4个,争议标的额集中于500万元至5000万元区间。这说明,能够到最高人民法院层级申请再审的案件特别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额都不会太低。

分区域来看,就平均争议标的额而言,由高到低分别为上海34634354.86元(上海只有1件案件,平均值的统计比较特殊)、浙江24128823.47元、福建19085419.32元、江苏10160744.94元、江西8531854.90元;就争议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个数而言,江苏、福建、上海、江西、浙江分别为20个、4个、1个、6个、4个,在各自区域的占比分别为31.25%、30.77%、100%、33.33%、57.14%。可见,不考虑上海1个案件的特殊性,浙江案件的平均争议标的额、争议标的额超1000万元案件个数都位居前列,这说明浙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相对而言标的额都是比较客观的,这与浙江民营经济和建筑产业的发达程度有很大关系。

六、再审申请事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为王

剔除2件撤回再审申请、再审事由不详的案件,援引最多的两个再审申请事由是二百条第二项(96件)、二百条第六项(82件),其次是二百条第一项(18件)、二百条第三项(12件)、二百条第十一项(12件)、二百条第四项(10件),其余的再审申请事由或援引较少(二百条第九项(2件)、二百条第五项(1件)、二百条第七项(1件)、二百条第十项(1件)、二百条第十三项(1件)),二百条第八项、第十二项的再审申请事由没有案件援引。从裁定再审的5件案件来看,4件因符合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再审事由裁定再审,1件因符合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再审事由裁定再审。

可见,无论是当事人再审申请还是法院裁定再审,二百条第二项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百条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都是主流的、热点的再审申请事由,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任何时候都是叩开再审大门的“敲门砖”,应当被高度重视。这也说明,当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很少存在证据未质证、剥夺辩论权利、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等“低级错误”,再审申请的技术难度与其第三审级的程序地位完全匹配。

第二部分 再审审查团队

综合103份再审申请裁定的内容,三巡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再审审查的法官团队共19人,他们分别是汪军、周伦军、张爱珍、王展飞、毛宜全、马东旭、李琪、谢爱梅、赵风暴、虞政平、付少军、王渊、宋春雨、胡越、吴晓芳、方芳、杨国香、孙晓光、张娜。其中,汪军、周伦军、张爱珍、王展飞、毛宜全、马东旭、李琪、虞政平、付少军、宋春雨、吴晓芳、杨国香等12人为审判员,其余7人均为代理审判员。上述19人中,作为审判长参与再审审查的有11人,他们分别是汪军、周伦军、张爱珍、王展飞、毛宜全、马东旭、李琪、虞政平、付少军、宋春雨、杨国香,审判长均在审判员中产生,仅吴晓芳审判员未作为审判长参与再审审查。由此可见,审判组织上,三巡办理建设工程再审审查案件必须组成三人合议庭,审判长必须由审判员担任。

就办理的案件数量而言,按再审审查案件每案三人合议庭计算,平均每人参与案件办理数为16.26件;参与案件再审审查在2件以内的有12人,分别为李琪(1件)、谢爱梅(1件)、赵风暴(2件)、付少军(1件)、王渊(2件)、宋春雨(2件)、胡越(1件)、吴晓芳(1件)、方芳(1件)、杨国香(1件)、孙晓光(1件)、张娜(1件),其余7人参与案件再审审查件数由高到低的分别为马东旭(58件)、王展飞(53件)、汪军(52件)、张爱珍(51件)、周伦军(48件)、毛宜全(25件)、虞政平(4件);作为审判长领衔办理再审审查案件数由高到低的分别为王展飞(21件)、马东旭(20件)、张爱珍(19件)、汪军(13件)、周伦军(13件)、毛宜全(7件)、虞政平(4件)、宋春雨(2件)、李琪(1件)、付少军(1件)、杨国香(1件)。综合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合理推测三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骨干法官包括:马东旭、王展飞、汪军、张爱珍、周伦军、毛宜全、虞政平。

(未完待续)

2019-07-04 □文/余卫 曾小元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3619.html 1 3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2017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