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建筑法苑

我国亟待完善存量房主体结构“定期体检”制度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谈深圳6.13窗户高空坠落致人命案

记者:2019年6月13日上午,深圳市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小区3栋楼发生高空坠物,20层一整块玻璃窗从天而降,砸在了一名5岁男童小航的身上。16日早上5时12分,小航因抢救无效离世。据了解,此类事件国内多有发生,今年5月22日,小航遇害的同一小区,有一扇玻璃窗从8楼坠落,所幸没有伤及行人。今年6月5日,苏州昆山一小区内也曾发生类似悲剧,200多斤重钢化玻璃从墙上剥落,一名4岁男孩被砸身亡。针对此类事件,朱律师能谈一下这类事件背后隐藏的存量住房的质量安全问题吗?

朱树英:此类事件不是仅有今年才发生的,早在2011年12月5日,上海市茅台路600弄小区28号六楼一户人家的阳台坍塌,一名老太随阳台一起坠落身亡。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检测,分析阳台的结构状况、损坏特征及承载力验算结果,阳台断裂原因为:阳台受拉主筋位置严重偏差,从构件上部偏离至下部,造成构件有效计算高度严重偏差,承载能力严重削弱,在长期使用荷载作用下,构件悬臂端根部产生隐性变形开裂导致阳台断裂坍塌。与深圳、江苏窗户高空坠落致人身亡一样,均是非常典型的房屋主体工程结构的质量缺陷引发的质量、安全事故。

记者:既然上海早在2011年间就已经发生了类似事件,您知道当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吗?据我了解,您今年3月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责任与使命——担任上海市政协常委十年的六十个提案》一书中,收录您针对2011年事件的政协提案,是这样吗?

朱树英:上海市茅台路存量房事件发生时,我正任上海市政协常委,我在2012年上海市政协第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提交了第0319号提案——《建议推行存量房屋主体结构“定期体检”制度——从本市茅台路存量房屋阳台坍塌、坠落致人死亡的原因说起》,从“本市存量房屋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解决存量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问题缺乏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存量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缺陷”三个方面,呼吁主管部门应当注意存量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及其危害问题,对存量房屋主体结构“定期体检”。

记者:您能给我们讲一下当年提案中提到的上海市存量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都有哪些吗?现在的存量住房是否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呢?

朱树英:我在提案中指出了上海市存量房屋存在的六个主体结构质量缺陷:1.楼体沉降不稳定;2.房屋出现结构性裂缝;3.房屋结构部位渗漏及墙体结构出现中空造成墙面脱落;4.高层居民楼的电梯长期使用已影响使用安全;5.房屋的外墙钢窗或玻璃幕墙松动导致玻璃高空坠落;6.房屋公用设施设计不合理,质量不过关。从深圳、江苏等地发生的这些事件来看,现有相当部分存量房屋仍存在前述主体结构质量缺陷问题,隐藏的巨大安全隐患,不容小觑。

记者:那当年上海市存量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造成安全隐患的“病情”及“病因”是什么?该病因对于分析现在深圳、苏州事件是否有所裨益?

朱树英:我在提案中分析了要解决上海市存量房屋的主体结构缺陷的“病情”及“病因”,在管理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三大问题:1.缺乏对存量商品房屋的定期检查制度;2.对实施存量商品房屋的大修、改建缺乏统一管理制度;3.存量商品房屋改建、大修的资金问题难以落实。深圳、苏州的存量住房主体结构质量缺陷造成的安全事故也是因为在管理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上述三大问题的原因。

记者:那您在提案中一定提出了针对存量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问题的相应对策,有什么好的解决建议可以和我们分享一下吗?

朱树英:我在提案中提出了妥善解决上海市存量房存在的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缺陷的六点建议:1.主管部门组织专门“医生”进行全市存量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普查,制定存量房屋大修期限届满时的强制检测制度,对于发现的主体结构质量缺陷问题,视情况及时决定进行维修、改建或重建;2.为落实施工单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终身保修”责任,尽快制定工程保修保险是最重要的市场机制;3.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新通过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保证该条例在存量房屋的质量和安全监管也能得到充分实施;4.及时修订《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或者另行制订《上海市存量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管理办法》,把有效解决存量商品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落到实处。5.存量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重大决策前听取律师意见要成为硬性制度、成为依法治市的重要环节。

记者:真是很全面且实际的解决办法,那该提案建议当年是否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采纳呢?是否具体实施了呢?

朱树英:我的提案得到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两个部门的答复,均对提案予以了采纳并具体实施了。2012年10月31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修[2012]33号)。2013年10月31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批转<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关于本市住宅修缮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沪房管修〔2013〕350号)。2013年1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69号)(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此外,2012年6月6日,黄浦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黄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规定》(黄府规〔2012〕3号)(管理规定有效期五年,现已失效);2014年8月22日,宝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修订的<宝山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14〕79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6月8日,奉贤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奉贤区住宅修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和<奉贤区小型住宅修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记者:既然上海市在存量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整改方面从市到区全面落实了相应的制度,不知道我国其他地区是否也有类似的政策规定呢?我国以及各地方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法律规定是否也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呢?

朱树英:原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颁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此后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但是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针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不是针对存量房业主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整改的。虽然上海市采纳了提案的建议并具体实施了,但经粗略统计,除了上海市外,我国大多数省市仍没有解决存量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的相关法律规定,缺乏住宅修缮的相关政策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房屋使用年限的不断增加,存量房屋的“健康”状况每况愈下,类似上述存量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缺陷问题会越来越严重,潜伏着越来越大的安全隐患。

记者:既然上海市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存量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整改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防止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不知道该制度是否可以在全国推广,呼吁其他各地区乃至全国建立此制度呢?

朱树英:存量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上海市存量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整改制度可以为其他地区提供很好的借鉴。为了防止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建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存量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管理办法》,建立全国性的国家层面的存量房屋主体结构“定期体检”制度。我虽早已卸任上海市政协委员,但作为一名建筑法律工作者,仍愿为建立存量房主体结构“定期体检”制度奔走呼号。

(文/肖又呈)

2019-07-04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谈深圳6.13窗户高空坠落致人命案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3620.html 1 3 我国亟待完善存量房主体结构“定期体检”制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