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建筑法苑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2017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文/余卫 曾小元

(续上期《建筑法苑》)

第三部分 再审申请操作启示

一、未上诉的案件并不必然丧失再审申请权利,但再审审查范围直接决定于上诉事由

关于未上诉的案件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三巡对此持肯定态度,在“再审申请人李水铃与被申请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718号)中,该案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但三巡仍然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实体审查。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二审上诉不重要,相反,二审上诉事由直接决定再审审查范围,二审上诉未提出的请求或事由不予再审审查,这一观点在三巡的多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中得以体现。这一结论的合理性解释路径有:一是从形式上的再审审查对象进行解释。当事人只能对生效的二审裁判申请再审,二审上诉未提出的事由作为再审事由,自然不为二审生效裁判涵盖,故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二是从二审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当事人二审上诉未提出的事由,二审裁判未予审理并无不当;三是从当事人对未上诉的事项不持异议进行解释。二审上诉未提出上诉的事由,表明当事人在已有的诉讼程序中对其是不持异议的,故该再审申请事由不存在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错误;四是针对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亦即,即便一审裁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但当事人未对此提出上诉的,不落入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再审事由范围内。

由此给我们的启示:再审申请并非空中楼阁,它仅仅限缩在二审上诉范围内,而二审的上诉请求与事由,与一审诉讼请求和事由可以变更不同,超过上诉期即行固定,二审上诉无异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作出了程序和实体的意思表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有可能超出想象。因此,诉讼案件要高度重视二审,二审的上诉事由固然要突出重点,但也要兼顾全面性和细致性。

二、不属于法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或者未明确阐述的再审事由不予审查

再审审查的范围严格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项再审申请事由,超出此范围的一律不予审查。综合裁判文书的内容,下列事由不予审查:一是诉讼费用或鉴定费用的承担不合理事由;二是未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的事由;三是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的事由。

另外,对于再审申请人阐述不明的事由不予审查,如只是认为原判决某项事实认定错误,但具体错在哪里、因何而错未作阐明,这种情况不予审查。

可见,再审申请应当严格围绕二百条规定的十三项再审申请事由展开,不可自由发挥,同时,再审申请的理由阐述应当言之有理,切忌洋洋洒洒、“挥舞大刀”。

三、法律适用虽有错误但不影响裁判结果的,仍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故即使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不影响裁判结果的,仍然可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在“再审申请人福建省随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847号)中,原判决认定施工合同无效,三巡经审查后认为合同有效但裁判结果仍然正确,故在纠正原判决法律适用的瑕疵后仍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这说明:二百条第六项的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根本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导致原判决裁判结果错误,再审申请中不能孤注一掷只以二百条第六项作为再审申请事由或者将其作为再审申请的唯一中心,同时,在阐述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时,更应当着重说明这种错误对原判决的裁判结果有何种影响。

四、当事人双方均申请再审的,可合为一案审查亦可分案审查,且分案审查的两案的审查结果并无相互拘束力

针对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三巡合为一案审查有之、分开审查亦有之,并无定数。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且作分案处理的,前案驳回再审申请并不意味着后案必须驳回再审申请,前案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并不能拘束再审判决,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尽相同,一方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并不意味着另一方的再审申请事由也不成立。在“再审申请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34号)中,三巡认为“至于(2017)最高法民申2765号民事裁定一节,该裁定系针对超华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提出的再审申请而作出,不影响本案处理”。

由此带来的启示:各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相互独立,再审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决定了,生效裁判的错误具有“相对性”,同一份生效裁判对一方当事人而言不存在错误并不意味着对另一方当事人依然如此。当事人申请再审应从己方的立场和利益出发,不要受到对方的影响或者被对方引导产生思维定势。

五、原判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项一般不作干预

针对原判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项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再审审查一般不予支持,因为自由裁量权一般是针对证据无法精确证明但确实又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的认定(只涉及程度的多少而不涉及事实的有无),原判决自由裁量的事实如何“酌定”“酌定”多少并无明确的是非评判标准,因此再审审查法院不会轻易对此作出评判。在前文述及的“再审申请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迟延办理竣工验收致使产权证办理迟延从而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租金损失的评估结果为46997735元,原判决酌定承包人赔偿700万元租金损失。发包人先申请再审认为,赔偿的租金太低应全额赔偿,三巡认为酌定的损失合理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承包人后申请再审,三巡裁定再审,再审判决以迟延办理竣工验收与租金损失缺乏因果关系、实际产生的租金损失并无证据证明驳回了发包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三巡尽可能尊重原判决的自由裁量,即使要改变裁判结果,也只会从事实的证伪而非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的角度改变原裁判结果。

由此说明:针对原判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项提出再审申请时,应避免从原判决酌定的程度不当或者失衡来阐述,而应当尽可能“釜底抽薪”,从自由裁量赖以存在的基础事实来论证裁判结果的错误。

六、存在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硬伤”的证据不予采信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三巡再审审查中,对证据的认定注重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主要体现在:一是当事人不得对证据进行选择性援用,即同一份证据只援用对其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不利的部分不予认可。在“再审申请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天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233号)中,三巡认为再审申请人对结算协议中返还部分投标保证金的事实予以认可,对结算协议中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事实又予以否认,属于对同一证据的选择性援用,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不予采信;二是对同一证据不得进行自相矛盾的阐释,即在原审程序中认为证据证明的是A事实,在再审申请时又认为该证据证明的是完全不同的B事实;三是提供虚假证据的记录可以作为不采信某一证据的考量因素。在“再审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省三门县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08号)中,三巡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有提供虚假施工记录的行为,对其再审申请中主张的另一施工记录结合全案证据并考量再审申请人的举证行为,不予采信。

由此可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中,对证据的运用、阐释应当合乎常理、合乎逻辑,应当避免出现对证据自相矛盾的阐释或者选择性援用的“硬伤”,否则,将会造成不良印象、直接影响再审申请结果。

总结

三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申请,因其成功率低、历经一二审高层级法院的“过滤”后专业技术难度高,其道路是曲折的。但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标的额大、突破维度多、法律关系复杂,潜在的价值和成就感丰厚,其前途又是光明的。因此,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件,应当树立信心,迎难而上。同时,在方法论上,应当牢固树立坚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意识”,紧紧围绕再审申请事由做文章,而再审申请事由又必须时时与裁判结果挂钩,从大处着眼、从全局出发,避免陷入钻牛角尖、为了挑错误而挑错误的思维陷阱。

2019-07-18 文/余卫 曾小元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3839.html 1 3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2017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