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建筑法苑

鉴定费用应如何确定

文/黄强光

问题的提出

Y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民族商城工程由W建筑公司承建,工程如期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Y公司一直审而不定,消极对待工程款结算。无奈,W公司于2008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Y公司结算工程款。法院经审理查明,W公司与Y公司仍有争议的工程量约为800万元,其余已达成一致意见。经随机抽取,法院确定由某工程咨询服务公司对W公司与Y公司仍有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工程咨询服务公司接受委托后,通知W公司与Y公司,双方共应交纳鉴定费用68万元,各需预交34万元。W公司认为过高,拒付。后经法院协调,工程咨询服务公司同意将费用降至50万元,鉴定得以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实中,有不少类似上述工程咨询服务公司的鉴定机构,它们过高且超出了当事人承受能力的收费,致使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委托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适用上述规定归责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不公允。建立科学且均衡各方利益关系的鉴定费用收取制度,应是改进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司法鉴定收费制度之现状及其弊端

根据现行司法鉴定选定鉴定机构的规定,如果诉讼各方当事人就拟选的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从其约定;反之,由法院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的方法从法院建立的鉴定人名册中选定。鉴定机构在选定后几乎是不能更换的,除非出现法定事由。但是,对于如何规范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人民法院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缺乏相应具体的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有的鉴定机构所属行业也有相应的收费标准,但该标准是指导性的并没有强制执行力,从业机构亦鲜见认真执行(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申请人应当预交多少鉴定费用以及应如何确定该费用额,鉴定申请人没有任何话语权。

鉴定机构乃社会营业性中介机构的属性,也决定了其收费能高就高的趋利倾向。有趋利的本能,制度缺失之下鉴定费用高昂就是必然的结果。笔者就曾经遇到过,法院只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局部工程的造价,但该鉴定机构却以鉴定全部工程造价为计收鉴定费用的基数,其理由是如不对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便无法对该局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为能主张工程款债权,当事人最后也只好按鉴定机构的要求付费,司法鉴定才得以进行。现实生活中,如果掺杂了其他人为因素,鉴定费用会更高。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诉讼当事人特别是鉴定申请人面对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有的惧于诉讼制度的压力不得不忍受(根据上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不预交鉴定费用,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有的当事人因无法筹集足够的鉴定费用而不得不放弃鉴定申请。

表面上看,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将由该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一案件的审理可能因此也得以终结,但事实上,司法鉴定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现象最终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建立科学、合理的鉴定费用收取制度

为体现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均衡诉讼参与人的利益关系,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需要探索和建立科学、合理的鉴定费用收取制度。笔者认为:

(一)人民法院应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的有关收费标准,规范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在这方面,有例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就于2007年4月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作为法院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的依据。

考虑到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可由省级法院制定在其辖区范围内适用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制度应体现一定程度的意思自治。在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允许他们与鉴定机构就鉴定费用的数额或计算标准等问题(以法院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本依据)进行协商。

(三)收费制度也可考虑引入招标竞价机制。其要点如下:

1.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个案司法鉴定业务的招标,应在法院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的主持和诉讼各方参与人的共同见证下进行。

2.适格投标人应当从受理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中产生。受理法院没有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使用上一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适格投标人不能满足招标之需时,或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司法鉴定人名册时,允许具有相应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的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投标。

3.投标人的报价应以人民法院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上限为上限,以人民法院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为下限(为确保鉴定质量所需)。

4.报价最低者即为司法鉴定业务的承担者。出现报价最低者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适格投标人的情形时,可二次报价甚至多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报价最低者;或者,以抽签、摇号等随机的方式予以确定最终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承担者。

2019-12-05 文/黄强光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5768.html 1 3 鉴定费用应如何确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