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建筑法苑

900万元工程款应该交给谁?

文/者江宝

日前,浙江某幕墙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提交一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据悉,这份申请书依据的正是去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事情起因于温州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一份裁决书。2017年7月,戴某某向温州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杭州某旧城改造公司支付工程尾款900万元。

经温州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早在2010年3月31日,杭州某旧城改造公司与浙江某幕墙公司签订了《幕墙专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地点在杭州。同年4月,幕墙公司聘用吴某某作为工程承包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2010年4月26日,吴某某与戴某某签订《转包协议》,由戴某某承包该工程的所有施工。

2016年6月,吴某某与戴某某、旧城改造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审定的工程造价为5554万余元,已付4038万余元,剩余1516万余元尾款。但因工期延误等原因,尾款最后降至900万元。之后,三方另行签订关于付款的情况说明,在吴某某无异议的情况下,旧城改造公司同意直接向戴某某付款,吴某某对900万元尾款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同时约定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戴某某申请仲裁,温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该起仲裁案件。据幕墙公司方面称,得知这一情况后,该公司立即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旧城公司支付工程尾款900万元,并向温州仲裁委员会递交《终止或中止仲裁申请书》。

幕墙公司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作为工程承建方,幕墙公司并没有将工程转包给任何人,幕墙公司应该是900万元工程尾款的权利主体,未经该幕墙公司书面授权,任何个人及单位均不能代表公司进行收款。

温州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戴某某承包该工程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因此,戴某某与吴某某之间的《转包协议》无效。但仲裁确认戴某某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据此,2017年9月,温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杭州某旧城改造公司要支付900万元工程款给戴某某。2018年2月,戴某某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该幕墙公司对此有异议,遂向杭州中院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2019-12-05 文/者江宝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5767.html 1 3 900万元工程款应该交给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