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9日,山西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与武某某提供劳务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杨某某赔偿武某某587956.50元,除已支付部分,还应支付546956.50元。2016年10月21日,因武某某死亡,申请人刘某某作为武某某的继承人向祁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祁县法院向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多次对杨某某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杨某某不按规定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7年5月26日,杨某某因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祁县法院拘留15日。其不按规定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祁县法院遂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交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祁县公安局侦查查明,2016年年底,杨某某用他人的银行卡转账和现金结算的方法,与山西某公司结算了其以工头带工形式承揽安装钢结构的工程款共计376670元,2017年4月9日向该公司借款2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个人开支。2017年5月,杨某某在接受祁县法院调查和祁县公安局讯问时均称自己在外打工,隐瞒了真实收入,谎称无力履行生效判决。
2017年6月1日,杨某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3日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祁县人民检察院向祁县法院提起公诉。
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杨某某的家属向执行机关缴纳了案款1万元;根据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17年10月26日,祁县法院以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通过使用他人银行卡转账和现金结算的方法,将结算的工程款37万余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个人开支,直至案件庭审前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存在隐瞒收入、隐藏财产、拒不接受法院调查询问行为,致使案件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该案的依法判决,一方面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执行案件中心存侥幸、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也起到了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