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建筑时报

两部委联合印发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有设计施工“双资质”

本报讯 历经了三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几经修改后,2019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全文见第3版),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有设计、施工“双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水平,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分为4章,包括总则、发包和承包、项目实施、附则,共28条。

根据《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管理办法》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管理办法》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同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管理办法》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要求。其中包括: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设立专业性项目管理组织,配备相应专门技术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推行工程总承包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设计和施工深度融合;有利于实施风险承包,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培育具有融资、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等综合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推动建筑业走出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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