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 朱树英
2019年的最后一天,住建部和发改委联合正式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工程总承包新的设计和施工“双资质”制度。
我国建筑业这一重大改革措施表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与国际接轨以及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正式落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指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三条指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验收等制度规定。根据最高层这些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设立的工程总承包“双资质”制度,对于变革我国传统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相分离的“两张皮”及其由此造成越来越明显的种种弊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结不少建筑企业包括大型企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出现的负面教训,以及国内试点推行工程总承包缺乏法规制度的市场操作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包括江西丰城三期电厂11.24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设计施工相分离的“两张皮”、并未形成统一管理的弊端都是体制机制方面的主要原因。因此,设定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双资质”制度正当其时,这一重大的全行业的改革措施完全是我国建筑业脱胎换骨的猛药,是转型升级的良方。
当下,我国设定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双质资”制度,并非仅是脱离现实可行性和市场操作性的美好理想,而事实上已经具备现实的市场条件。首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配套设立了施工、设计资质互认制度。该条规定:“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当然,已具备设计或施工资质相应资质的企业在离《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不到两个月的准备期间内,要完成这些互认的申请批准手续,困难极大。因为同样正在认真学习研究的建设单位,今年3月1日之后必然会对工程总承包投标人提出明确的双资质要求,这对已从事或欲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将造成重大的投标资质方面的法律障碍。对此,有关方面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大型中央设计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领导机关,可着力通过本系统、本企业内部符合工程总承包设计和施工相应资质条件单位之间加快兼并重组进程,尽快实现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施工“双资质”的高度融合和深度融合;地方政府则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大力推进符合工程总承包设计和施工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企业重组,尽快组建符合资质条件的新的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需要指出的是,前些时段,有些设计单位已收购了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也有些施工企业已收购了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企业,这并不能认为已经符合《管理办法》的“双资质”规定,只要被收购的企业仍是独立法人,就不属于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具有的资质条件,还必须继续完成合二为一,通过兼并或重组方式合成一个具有“双资质”的独立法人。当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即便暂时缺乏条件实现“双资质”的有关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通过联合体模式涉足工程总承包,在联合经营过程中逐步实现设计施工“双资质”。
完全可以相信,随着《管理办法》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许可制度改革措施的正式施行,我国必将会出现一批类似于日本的鹿岛、清水那样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式工程总承包企业,我国的建筑行业也即将通过“伤筋动骨”的全面改造顺利融入转型升级的市场大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