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建筑师负责制提出以来,引起了行业很大的反响,对相应的问题也有各种不同的认知,本文梳理出其中的10种,供同仁探讨。
(上接本报2020年1月13日第六版)
07.产品交付VS服务交付
有人认为,国际建筑师负责制,就是由建筑师将最终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建设单位,容易导致从建筑师全程业务到工程总承包的概念延伸,形成叫做“建筑师负责制EPC”的另一种组织模式。这给建筑师带来了巨大的困惑和压力。
另一种认识是,建筑师负责制不是向业主交付建筑产品,而是智力服务。我国发展建筑师负责制,应着力于努力提升图纸质量和深度,同时提供设计前期服务——投资咨询以及设计后期服务——招标咨询、造价控制、现场监理、项目管理,改变现行设计服务的“掐头去尾”为“有头有尾”。这种观点认为,建筑师交付的是一种智力服务,而建筑产品交付是承包商的责任范围。当然,承包商是按照建筑师代表业主提出的要求进行交付。
关于质量保障机制和成本控制,这种认识的逻辑是,在建筑师负责制形成的信息对称和激励相容的制度约束下,施工方作为经济人,提升质量以树立品牌,控制成本以提升竞争力,是其自利利他的一种理性自觉。这种机制反过来又可促进建筑师负责制的完善和落地。
08.指定品牌VS指定品牌范围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据此,建筑设计文件不能指定品牌。
《建筑法》规定不能指定材料、设备品牌,是指不能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单一品牌。但是,招标人及其咨询方在招标文件或材料技术规格书中,可以指定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同档次的材料设备品牌,投标人据此报价,中标后再在此范围内由承包商自主选择品牌厂商,这是对《建筑法》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的正确理解与合理补充,也符合国际规则。否则,若无品牌范围,投标人就无法做出合理的报价,施工现场也无法进行验收。或者,若实行暂定材料价,则会形成工程肢解、二次设计和二次招标,不必要地加大工程建设交易成本,延误工期。
09.民用建筑VS建筑工程
一种认识是,建筑师负责制适用于民用建筑,并且这种认识比较广泛。
另一种认识是,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对象既包括民用建筑,同时也包括工业建筑等其他建筑。当前,建筑类型发展多样化,许多工程项目往往分不出是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例如,工业园区、科技园区、航空飞机场区等。建筑师从来都是同时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服务的。
10.国家推广VS行业推广
一种意见是,建筑师负责制作为一种职业制度和服务模式,必须由政府立法,或发文件、定政策推广。同时,随着取消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投资)资质以及工程监理资质改为告知承诺制、自贸区范围取消造价咨询资质,建筑师负责制需要怎样的企业资质,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设计企业或联合其他咨询企业先干起来,闯出一条路子,行业协会和政府管理部门再对这些“自下而上”的经验进行总结,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在条件成熟时“自上而下”地进行推广。
引出的几点思考
一、设计院应做哪些准备?
实践建筑师负责制,设计院应具备忧患意识和历史责任感,具体可先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学习、研究国际建筑师负责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指引、手册等,结合国情,思考业务模式和市场对策,制定企业标准。
2、引进甲方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建造师,或从现有建筑师、工程师中选拔、培养“五懂工程师”,即:懂设计、懂造价、懂材料、懂合同、懂BIM。
3、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试验。尤其是,通过显著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为业主带来管理省心、节约造价等实实在在的价值贡献,切实解决总造价7~11%的服务收费问题,形成业主和建筑师的激励相容,共同推进建筑师负责制。
二、几点思考
1、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建立服务模式与权责制度相互支撑的建筑师负责制理论体系。通过顶层设计,合理界定政府、协会、市场主体的关系和治理边界,政府重在研究立法和发布政策,培育市场环境,将模式创新等交给市场主体完成,推进行业自治。
2、鼓励建设单位、设计、造价、监理企业创新合作,调动建筑师的参与热情,重视建筑师事务所在推广建筑师负责制中的作用。行业协会积极总结、引导,制定团体标准,共同推动建筑师负责制。
3、坚定信心,设计院专注于智力服务,做产业链的协调者和统筹者,打造世界一流的设计咨询企业,成为“一带一路”项目的引领者。
4、将国际模式与中国情况相结合,不照搬,不走样。发现示范项目,树立“鲁布革”式的建筑师负责制的新样板,总结、放大、推广。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