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消施工图审查、取消强制监理等“放管服”举措之下,保险将成为未来重要的外部保障手段。日前,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立项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风险管理服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编制工作在上海启动,旨在通过“保险+服务”的市场化机制,以社会力量和市场方式来分担风险,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保险对工程安全质量保障的作用。
《规程》的编制是一次跨行业之间的合作。由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包括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承保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TIS机构、科研院所及国内知名的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材料及构配件生产企业等20多家。启动会议由中设协标准委员会主办,瀚联公司承办,中设协理事长施设出席会议并发言,他表示,建筑工程是特殊商品,涉及广大群众的权益,而建筑设计公司具有咨询、设计、EPC总承包的经验,集聚了大量的理论基础、扎实的工程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从事保险咨询服务方面具有非常大的优势。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结合其已发布的企业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风险管理服务导则》,作为主编单位将对规程的编制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中设协副秘书长陈建平介绍了中设协《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对本《规程》的定位依据、名称、章节、程序、大纲、主编单位和编制组的职责等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同济大学城市风险管理研究院院长孙建平阐述了工程保险的重要性以及该《规程》编制的必要性,他对《规程》提出三点希望:希望本次标准的编制开启保险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模式,成为商业保险配合政府职能转型并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典范;希望引入保险能对监理工作有所提升,本着“分工明确、制约有效,运行有序”的原则,理顺责任关系,强化各方参与,促进风险管理的资源统筹运用,从而构建覆盖全面、便携、准确、防范于未然的工程安全质量现场管理的新格局;希望通过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参与机制,推广“保险+服务”,创设质量综合险,以社会力量和市场方式来分担风险等措施,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保险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保障作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二部部长刘阳在发言中说,虽然这几年IDI保险成长迅速,但市场认可度还不够,迫切需要完善体系,规范行为,落实责任,实现双赢,故此《规程》的制定恰逢其时。
标准审查专家组组长由著名的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创始人丁士昭教授担任,副组长、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原副会长兼秘书长修璐主持审查会议,主编人胡靖介绍了《规程》编制的大纲内容包括TIS技术团队要求、工作内容、风险评估的方法、全过程全专业风险管理的内容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和信息化管理等。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忠曜、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于巍东、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结构总工张凤新等专家现场认真听取了参编单位对规程编制的建议和意见,并按审查流程对《标准工作大纲》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建设性、可操作性的意见。
引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意义
我国工程质量保险的探索开始于1996年《质量振兴纲要》提出的“推行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2005年,保监会和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和保险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概念。到2012年,在上海基本确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模式,2016年上海市正式推出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在国外已经实行多年,是利用市场经济手段保障工程质量的有效方式。其采用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TIS,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技术风险管理服务。
再看我国现有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建筑从业单位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质量检测制度、质量责任制度、竣工验收制度、质量保修制度、建筑材料使用许可制度等,覆盖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及后期维护阶段,为我国工程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该体系主要是在建设系统的内部循环且都是合法合规性监管。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大、施工工艺复杂、施工周期长、周边环境复杂、所需的施工设备繁多、涉及的专业工种与人员众多且相互交叉,工程建设中容易发生各类风险,且风险发生后现有的保修或赔偿制度需要先进行长时间的责任认定,不能及时赔付,可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责任认定可能存在争议,甚至需要司法判定,程序更为繁琐;责任认定后可能责任方已经不存在,或责任方没有赔付能力,这些问题侵害了业主的权利,若不能及时解决可能引起上诉或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安定,政府也疲于应对这些民生问题,影响政府工作效率。引入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实施技术风险管理,正是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风险管理认为风险是无处不在的,我们只能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而不能做到零风险。风险的来源包括人的因素,如勘察设计等技术人员的水准,承建单位的资质、施工人员的素养;设备的因素,如设计条件、施工条件、机械设备、检测设备等;材料的因素,如市场供应、材料质量、材料替代、成品及半成品的生产运输等;科学认知的局限性,如技术创新的需要、科研研究的局限、制度法规的缺陷和特殊的建筑体系与地质条件等;环境的因素,如地质环境、气候环境、市场环境、市政规划以及建设工期、财政预算等。风险管理专注于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的研究,以技术理论为依据,不局限于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结合工程实践和风险数据库进行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到风险可接受水平,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提供长达十年的长尾保障机制以及“先行赔付”原则,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充分保障了业主和使用者的权益;也降低了开发商的建设和赔付风险,改善开发商与业主的关系,提高开发商的企业信誉;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消强制监理、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政策背景下,通过风险管理体系与质量管理体系两种机制的协调与配合,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对“保障民生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情况
上海是全国较早试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的城市。2016年6月上海发布《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给出了明确定义,当年10月上海住建委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对技术风险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范围、工作成果、从业人员资历提出了要求。截至目前,上海、深圳、北京已正式实施IDI保险,此外还有多个城市也在试点开展。
IDI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被保建筑物的物质损坏,承担维修、加固和重建的费用的保险。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被发现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系统等原因造成被保险建筑的物质损失的缺陷。这种商业保险机制通过TIS的技术风险管理服务,建立了保险公司与各参建方包括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和成品供应商的信息通道,通过全过程的技术风险管理制度与现有质量管理制度的配合协调、补充完善,不仅在前期就起到质量风险预控,降低质量风险发生概率,减小了质量缺陷损失、提高工程质量的作用;后期出险也能及时赔付,最大程度保障业主或消费者的权益。
不过,上海IDI政策推行三年多,也遇到不少问题。上海目前只在住宅领域推行IDI保险,由于住宅建设规模相对有限,导致TIS市场容量有限。上海分两批共认证了21家TIS服务机构,以监理综合资质企业为主,主要针对施工阶段进行服务,少有针对勘察设计阶段的服务,不能保证全过程技术风险管理的实施;在目前市场规模有限的前提下,TIS机构之间的服务竞争、价格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而且上海IDI政策推行三年多,只有少部分项目进入理赔期,因项目理赔信息相对较少,保险公司对TIS机构的考核主要从是否按时出报告、检查人员是否到位、每次检查发现多少项问题等方面,对TIS机构的技术团队、服务水准、风险管理的范围、深度难以有效评价。
编制团体标准的目的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的实施需要技术风险管理服务,解决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对于工程质量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保险公司提供承保依据。由于我国工程质量保险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技术风险管理体系。此次中设协组织《规程》的编制,被认为是在这方面填补政府标准空白的首个团体标准,可以作为广大风险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保险等相关行业的指导标准,从而促进建筑工程保险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会代表呼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框架体系已是时不我待。并希望通过完善职业责任险的相关内容,纳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范畴;加强TIS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促进技术风险管理团队的建设;加强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的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建筑工程特点的风险大数据库,从而使得我国的工程质量保险真正起到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