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体量大,环节多。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支付相应资金是各活动主体完成相应建设活动的主要保障。但在实践中,建设资金无法有效落实、工程款拖欠、垫资施工情况频发。
尤其是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制定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垫资施工为企业所诟病
垫资施工,是长期以来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目前,我国的垫资施工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二是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三是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四是约定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等。
在实践中,垫资施工一直被企业所诟病。垫资施工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助长了投资规模的过度膨胀,容易引发经济“过热”;二是容易造成清理垫资拖欠款越清越多,难度越来越大;三是扰乱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使建设单位的资金缺口直接转嫁到了施工企业,而施工单位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大多是以拖欠职工的工资及费用或以银行贷款来填补。
今年7月14日,《条例》对外发布,并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因此,《条例》一经发布,就在企业中引起强烈反响,备受好评。大家对此纷纷表示支持,但在政策落实方面也表现了各自的担忧。好的政策能在各地实际操作过程中得到落实才是根本,希望建筑活动各方主体权力关系能尽早得到平衡,形成政府投资项目保质完成、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政府信用形象建立、施工企业良好运营等多方共赢的局面。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