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较长,在实务中,往往会采用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方式缓解承包人资金的压力。若存在“预付款”的,则在之后的几期的“进度款”中,发包人会将该“预付款”抵扣完毕;若不存在“预付款”的,则当承包人完成前一节点工程后,发包人按比例支付相应的“进度款”。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先由承包人“按时保质”完成建设工程,后由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有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
鉴于此,无论《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先由承包人按时保质完成建设工程,后由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也均在《承揽合同》中也明确规定:先由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在其交付成果时,定作人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承包人先履行,发包人后履行”这一特点。
图一:承包人先建设发包人后支付过程示意图
承发包双方确定未按时完成建设工程的责任的方式
若工程未按时完工(即:实际工期大于约定工期),即便是第三人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就建设工程合同本身而言,其责任的承担主体不是承包人就是发包人。若责任主体是发包人,则实务中通常以“顺延工期”来表达;若责任主体是承包人,则实务中通常以“误延工期”来表达。因此,从理论上看,存在以下等式:实际工期-约定工期=∑顺延工期+∑延误工期。
承包人先“按时保质”完成建设工程,发包人后“按时足额”“支付价款”中前者的“时”是指建设工程的“节点工期”和“建设工期”,后者的“时”是指支付建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余款”的时间。由于“按时保质”完成建设工程的义务属于承包人,因此,当实际工期大于约定工期时,若承包人不能证明存在顺延工期的,则实际工期与约定工期之差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能证明顺延工期之和等于实际工期与约定工期之差的,则实际工期与约定工期之差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仅能证明部分顺延工期的,则发包人承担顺延工期部分的责任,对于其余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图二:未按时完工责任关系
造价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和成本造价
所谓的“工程造价”是由承发包双方约定的,承包人保质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对价,而承包人为了取得工程造价而按时保质完成建设工程所支出的成本之和通常称为“成本造价”。前者是双方经过谈判博弈后形成合意的结果,后者是单方应承担的结果,主要由承包人单方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准所决定。
当今中国价格体系中,除极少数商品或服务采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绝大多数的价格均属于市场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不具备属于“关系到国计民生或稀缺垄断等的商品或服务”这一必要条件,且其在程序上也未满足“被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定价目录”这一充分条件。当今的工程造价(以下用A表示)属于市场价,因此,其最终数额主要由发包形式、供求关系、博弈技巧所决定。
由于成本造价(以下用B表示)直接由具体的承包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准所决定。因此,从理论上说,某一特定承包人在某一特定时期建造某一特定建设工程的成本造价是恒定的
若A-B>0,则承包人就赢利;若A-B<0,则承包人就亏本。
图三:合同造价与成本造价关系图
建设工期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约定工期与实际工期不符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具体是通过工程造价和成本造价来反映。而这种反映则与工程造价确定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并且根据顺延工期和延误工期的不同,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配亦有所不同。
顺延工期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按可调价确定工程造价时的影响
以可调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时,通常其调整范围包括对原价格的调整。因此,由于顺延工期而造成成本造价涨价的因素通常在可调范围中已予以调整完毕。
但是,由于顺延工期所造成承包人在现场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以及由于顺延工期导致迟于约定时间支付的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余款而产生的利息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2.按固定价确定工程造价时的影响
除非承发包双方有约定,否则在通常情况下以固定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其总价(或单价)是不予调整的。但是,由于顺延工期造成的成本造价的上涨部分应由发包人承担。同时,因顺延工期而造成承包人在现场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以及迟于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相应利息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工期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按可调价确定工程造价时的影响
如果延误工期,发包人通常在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工期违约金后仍会按实际工期所计算出的工程造价支付相应款项,由于基于约定工期所计算出的合同造价(以下用C表示)并非等于基于实际工期计所算出的合同造价(以下用D表示),则若D>C,就工程造价而言,承包人会因其违约而得到该部门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以及相关条款的精神,笔者认为:若D>C,发包人应当按C支付相应的工程造价;若D<C时,发包人应按D支付相应的工程造价。
2.按固定价确定工程造价时的影响
虽然约定工期内完工的成本造价(以下用E表示)并非等于实际工期内完工的成本造价(以下用F表示)。但是,无论F<E,还是F>E,均由承包人自己承担,结果是公平的。因此,如果延误工期,发包人在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工期违约金后,按固定价款支付是合理的。
图四:工程造价与建设工期的关系图
结语
按约定工期完成建设工程虽然是承发包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但由于建设工程的不确定性,往往实际工期并非等同于约定工期。因此,研究工期对造价的影响就显得很有必要。事实上,人们往往更注重质量对造价的影响而忽视工期对造价的影响。本文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引起众多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作者单位: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