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社部、住建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规定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要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执业。国家《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即国家住建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即省市级住建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家人社部、住建部共同组织实施。
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可以跨省注册;二级建造师只能在省内注册,不能跨省注册。
综上,笔者认为:
不论一级建造师还是二级建造师,都是经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而合法获得的。但一级建造师可以跨省注册,二级建造师不能跨省注册。政府有关部门限制二级建造师跨省注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目的又是什么?为何更容易(无须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的职称证书反而可以跨省注册?这个社会上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考出一级建造师的,就像不是每个人都能本科毕业(就如一级建造师)一样,事实上很多人是大专毕业(就如二级建造师)。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这些人才都人为的限制跨省就业流动,那这个社会还能正常发展吗?答案显然是“不能限制”。因此,改革开放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硬道理。
政府有关部门人为的限制了二级建造师的跨省注册、就业流动,那么,二级建造师们又怎能不负韶华、只争朝夕?又怎能为经济社会做更大贡献呢?只有尽快开放二级建造师跨省注册,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发展的需求;也符合国务院简政放权、一网通办等要求;更符合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出台的初衷。
限制了二级建造师的跨省注册流动,也造成了各省市建造师人数不平衡,而建筑企业为了资质标准的需要、建造师为了保持执业证书有效性的需要,间接促使建造师“挂证”等违法行为的普遍存在。如:李工持有北京市的二级注册建造师,那他社保必须缴纳在北京市企业内(大多是建筑企业),而这限制了他到上海市建筑企业就业的机会,他一旦到了上海,他就变成无证人员(北京的二级建造师无法转到上海市建筑企业内),他也无法在上海市再缴纳社保(因为北京企业在缴纳)。如果李工坚持到上海就业,也就产生了“人证分离”,而这并不是他原因造成的,是政府有关不合时宜的政策造成的。由此可见,政府有关部门人为的设限,对国家、对企业、对个人都没好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各类市场主体数量超过1亿户,年均城镇新增就业超过1300万人。但与此同时,我国营商环境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如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如何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国际、国内双一流营商环境?显然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取消二级建造师跨省注册限制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实事,这就是提升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和具体体现。
为此,笔者观点如下:
一、限制二级建造师跨省注册已不符合新时代发展需要,已对我国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故,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取消二级建造师跨省注册限制。
二、限制二级建造师跨省注册、人才跨省就业流动,间接地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增加了企业负担,侵犯了人才国内自由流动就业的权利,故,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取消二级建造师跨省注册限制。
三、开放二级建造师跨省注册、促进建筑人才流动,是我国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激活建筑市场主体、提升公民合法流动就业的初衷。故,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取消二级建造师跨省注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