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建筑法苑

新时期建筑企业法务的四个基本问题

□李 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四五”规划谋篇布局之年。2020年又发生了新冠疫情,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当前及今后相当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务工作要有效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更好的发展,积极应对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挑战,需要解决好以下四个基本问题。

建筑企业法务如何突破传统和常规、提升法务的定位和价值

尽管这些年建筑企业法务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现在大部分建筑企业法务还是审审合同、打打官司,较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事后救济”“亡羊补牢”式的法务工作。即使是在法务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大型建筑企业,法务部门也未能达到应有的高度和深度。新时期为了有效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更好的发展,法务工作应当打破传统和常规,不断提升法务工作的定位和价值。曾有专家提出公司法务的定位和价值应把握风控、竞争、经营、合规、战略五个关键词,我深以为然,提升建筑业企业法务的定位和价值同样应把握好这几个关键词。

第一,风控。顾名思义,风控就是风险防控。但是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建筑企业应当防控的是什么风险?参照《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可以将企业风险划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五大风险。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特征不同于企业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等四大风险,但是该四大风险都与法律风险紧密相关,或者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而且,企业全面风险防控是全员、全体系的风险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全面风险防控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全面风险管理的落实,又必须以各具体的专业风险管理为支撑,法律风险防控与其他风险防控应相互协调统一。前述五大风险也就是建筑企业应当防控的风险,特别是在新时期五大风险的程度均可能不同程度的加大,例如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对建筑企业战略风险可能加大,工程承发包模式的变化对财务、市场、运营等均可能直接产生风险,建筑业改革、“放管服”行政审批改革等政策法律变化也会产生相应法律风险。因此,建筑企业应当改变传统常规思维,建筑企业法务应当定位于积极倡导建立健全全面风险防控体系、以法律风险防控为抓手、统一协调其他风险防控。

第二,竞争。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但许多建筑企业还不太重视法务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和价值,实际上建筑市场激烈竞争越来越多需要法务与各业务部门的协同协作。例如建设工程的竞争承接阶段,建筑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的商务及法务评价,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环节要有工程技术、预决算、财务、税务、法务等全方位的专业人员参与,竞争环节出现的大量争议也往往最终需要法律方式解决(异议、投诉、复议、诉讼等)。如果在竞争阶段忽视企业法务的作用而承接几个“不良项目”,可能吃掉建筑企业一年的利润甚至更多;反之,企业法务全面地参与到市场企业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也是应当彰显的(而不能将市场竞争的成绩成果只记在业务部门的头上)。因此,建筑企业法务应全面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企业法务在市场竞争中的关键作用。

第三,经营。建筑企业经营的核心是工程项目,工程项目也是建筑企业利润的来源。许多建筑企业并未将企业法务真正延伸到具体工程项目第一线,实践中建筑企业发生经营亏损的大量案件几乎都是项目经营失败造成的。应当强调的是,即使企业法务在市场竞争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选择一个好的项目签订了一份完善的工程承包合同,但不意味着这个项目能够圆满完成并获得预期的收益。工程项目的经营可以说就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项目经营不善即合同履行不良。因此,建筑企业法务应当真正延伸到具体工程项目第一线,并作为项目主要管理成员之一(项目的传统“八大员”应当增加“法务专员”为第九大员),在项目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发挥引导、执行、监督、督促等重要作用和价值。

第四,合规。国际金融组织将“合规”定义为“使公司经营活动与法律、管治及内部规则保持一致”,国内企业也经常将“风控”与“合规”合并使用。我认为:“风控”针对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五大风险,而“合规”针对法律之遵守,故“风控”不同于“合规”;“合规”简单说就是企业及企业人员不能逾越法律“红线”,如果逾越“红线”,则可能对企业产生“致命危机”,而一般性不合法规的风险防控,均可纳入“风控”范围;建筑企业的合规管理一般应由法务部门牵头,企业的纪检部门、审计部门作为企业合规管理的监督部门;不仅要看到企业法律合规的成本高,更要看到合规能够为企业创造的重大价值或减少的重大损失;建筑企业在国内经营中合规管理侧重点是企业及企业中高管人员的刑事合规、企业资格资质合规等涉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建筑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合规管理侧重点是海外项目是否符合东道国法律(有的还包括宗教)关于企业设立、劳资、财税、环保、技术壁垒、反腐败、反垄断等海外工程项目生存发展问题。

第五、战略。企业战略的失败(或失误),应该是企业最大的失败。但许多建筑企业法务人员并不熟悉工程技术、预决算、财务等,往往也没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背景;有些建筑企业法务领导人是财务负责人或经营负责人(兼任),却没有良好的法律专业背景。这说明许多建筑企业法务团队没能真正“懂企业”,很难在企业战略制定及实施中发挥企业法务应有高度和深度,与新时期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是很不适应的。因此,优秀的企业法务领导人应该是企业的战略家,为企业的领导人制定和实施企业战略发挥重要的“军师”作用,对企业的战略了然于胸,并指导和带领企业法务团队有效贯彻执行企业战略。

建筑企业法务如何切实转变工作方法、提升企业法务的效率和效益

有专家提出:现代企业应当“三务并举”,即业务、财务、法务并驾齐驱;优秀的企业法务团队不是“小绵羊”,也不是“刺猬”,而应当是“大象”,温和而坚实有力。我认为,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提升企业法务效率和效益的重要工作方式方法。

许多建筑企业法务团队“不够强大”甚至比较“弱小”,法务人员往往因为法务工作不能进入企业高管层的视野、法务沦为业务、财务部门的“清道夫”、法务部门在企业中“边缘化”等问题而苦恼,从而直接影响法务工作效率和效益发挥。我认为:建筑企业法务团队的人员增长、力量强大需要发展周期,更有赖于法务工作效率和效益的发挥,难以一蹴而就。但是,着眼企业现实情况可以切实作出必要的转变。首先,如前文所述,建筑企业的领导人确实应该提升法务的定位和价值,要转变“业务或财务出了问题才想到法务”的常规思维,在实际工作上“三务并举”,即将业务、财务、法务并驾齐驱。其次,有效提高企业法务人员的职业成就感,引导企业法务团队既不要做“小绵羊”也不要做“刺猬”,法务团队不仅要会说“不”,更重要的是将商业思维和法律思维的和谐统一,将法务团队的价值充分体现在说“行”,有效促进“业务”和“财务”工作推进。第三,企业法务应第一时间回应建筑企业各部门、分子公司、项目单位的法律需求。建筑企业的工作往往有临时性、突发性的特点,一旦企业的有关部门、项目或单位提报了法律需求,法务团队应第一时间反应,及时提供坚定有力的支持,如此必然获得各有关部门、项目和单位的理解和认可。否则,可能难以得到企业中其他部门、项目或单位的支持,法务工作开展也会遇到障碍。第四,建筑企业如果一旦因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等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将直接影响建筑企业融资资信,无法参与工程招投标,对建筑企业将产生十分严重的影响。因此,建筑企业法务应高度重视企业失信名单管理并作为法务管理的核心之一,从而促进企业全员真正重视并有效贯彻实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

建筑企业法务如何强化人才培养、不断提升法务团队的专业和综合能力

“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建筑企业法务虽有自身特殊之处,但和其他企业法务一样,都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法务团队的专业和综合能力,形成自己的“金刚钻”。我认为,建筑企业法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人才培养、提升团队能力:

第一,可以将企业法务人员有选择性、在一定年限内的下沉到工程项目第一线,担任项目专职法务专员或项目经理法务助理。这种方式可以将只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务人员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综合能力培养,也解决企业法务延伸至项目部第一线的问题。

第二,建筑企业可以尝试与合作良好的专业律所形成企业法务人员、律师助理双向培养机制。如律所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对法务人员进行培训,律所也可以将律师助理委派至项目第一线服务锻炼,企业也可以将法务人员派至律所担任专业律师的助理进行短期学习。

第三,加强学习型法务团队建设。新时期建筑业面临工业化和信息化加快发展、劳动力需求重大变化、政府监管方式和职能重大转变、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及技术进步、“营改增”重大变革,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大力推进、工程PPP投融资发展、乡村振兴及“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特别是中美贸易争端及国际贸易格局的调整,建筑市场与企业也在加速分化。在这样重大机遇和挑战的大背景下,建筑企业法务团队必须加强相关专业及业务的持续深入学习,建立内部学习以及选拔委派至外部单位或外国学习的制度,不断提高法务团队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四,不断提升企业法务团队的获得感、成就感、幸福感。稻盛和夫曾说过:企业的目的就是员工的幸福;如果员工没有幸福感,员工不会善待客户;如果员工不善待客户,则客户不会选择企业,最终企业将难以为继。建筑企业法务团队可能因为工作原因会比较“郁闷”,更需要领导和同事的理解和认可,对法务团队给予有预期的职级晋升通道、物质待遇提升和奖励制度,团队负责人要有必要的减负减压办法,并建立融洽、互助、上下沟通畅通的团队关系,让企业法务团队有获得感、成就感、幸福感,必然促进企业法务团队善待“企业内部法律客户”,从而必然促进企业发展。

建筑企业法务如何提高层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并促进建筑行业发展

“治大国如烹小鲜”,如何把建筑企业法务这锅“小鲜”烹制得更加“鲜美”,应提高企业法务工作层次,提升企业法务的高度。我认为建筑企业法务平台广阔,应当“立足企业、高于企业”,企业法务人员应“志存高远”,视野不能局限于本企业自身,更要有行业眼光、全球视野。许多建筑企业发展多年,在自身经营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往往拥有相对丰富的专业人员、技术、管理等内外部资源(如工程专业技术专家、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典型管理或司法案例等等)。因此,建筑企业法务团队不仅要做好自身企业法务工作,还要积极关注建筑行业及国内外政治经济发展形势,充分利用好企业的综合实力,有效调动内外部资源,积极推动、引导、参与工程行业标准规范、政策法规、司法规则的制定、起草和修改工作(如《建筑法》的修改、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的起草制定等),从而树立建筑企业良好的外部形象,为企业及行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工程法务与商务工作委员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2020-11-02 □李 恒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0404.html 1 3 新时期建筑企业法务的四个基本问题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