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具有工期长、金额高、体量大的特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会面临各种风险,其中最常见也是施工单位最关注的风险即为项目工期违约风险、项目亏损风险和项目现金流不足风险。与此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原因项目会出现一系列变更索赔事项,如建设单位改变质量标准、修改设计方案出现的变更;建设单位延期开工、延期提交图纸导致的索赔;施工过程中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索赔等等。变更索赔的出现,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是解决项目风险的契机,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变更索赔来解决项目项目风险。本文,笔者浅要分析施工单位如何利用变更索赔解决项目风险。
项目常见风险
1.工期违约风险
项目工期作为项目管理核心,一般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时或者合同中直接确定,施工单位对于工期在合同签订时几乎没有“议价权”,只能接受建设单位设定的工期。项目工期一般关系到建设单位的交房时间、预售时间、营业时间等,因此建设单位一般会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期节点施工并按期竣工,若不能按时完成则需要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有的项目工期违约责任高达每天数百万元。在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工期违约的原因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合同中工期本身不合理。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7.9.1也明确:“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合理工期并无明确的认定标准。因此,建设单位往往利用其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的优势地位,设定不合理的工期,当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工期就极为紧张,很难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从而造成工期违约。
二是工期延误本是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但施工单位在过程中无法通过工期索赔或者协议的方式顺延工期,在出现争议时,又无法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延误的工期责任在于建设单位,由此只能自己承担延误的工期。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包括:(1)建设单位提供的开工条件与约定不符;(2)建设单位提供图纸时间滞后;(3)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甲供材造成的工期延误;(4)建设单位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延长等等。
三是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包括:(1)自身实力不足,无法按时按照合同约定和要求提供满足项目进度建设的人力、物力、财力;(2)项目管理松散,对工期不够重视,导致工期违约;(3)对项目条件不熟悉或者前期项目勘查不足导致工期违约;(4)项目亏损导致,施工单位无力垫资,导致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等等。
四是其他原因,包括(1)恶劣自然气候;(2)不可抗力;(3)第三方如政府部门管理、村民阻挠等原因;(4)意外事件,如火灾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等。
2.项目亏损风险
企业的核心目的在于盈利,施工单位也不例外,施工单位承接项目的目的即在于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获取利润。但因各种原因,项目在施工结束后可能处于亏损。项目亏损原因一般可以:
一是项目本身投标报价时为了能够承接项目,采用低于项目成本价的报价方式,即项目在承接时就处于亏损状态,企图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变更索赔扭转项目亏损,但项目实施后,未能找到扭亏点,从而导致项目亏损。
二是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如工期延长、自身管理不善、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项目成本增加,而施工单位因为自身原因或者合同约定不利,导致由自身承担了增加的成本,从而亏损。
3.现金流不足风险
现金流作为企业的血液,若施工单位存在大量现金流不足的项目,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是致命的,项目现金流不足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是项目亏损。在项目亏损的前提下,即使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若施工单位无法压低对下游分包分供商的付款比例,就会造成项目现金流不足。
二是项目合同约定付款比例低或者垫资施工。施工项目在合同签订时,建设单位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往往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或者接受极低的过程付款比例,而在施工过程中,材料采购、农民工工资支付都需要及时支付,从而导致现金流不足。
三是施工单位项目过程确权不足,很多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的费用未能确权,导致项目现金流不足,其中较为常见的即变更索赔费用施工单位迟迟无法与建设单位达成一致,该部分费用建设单位在过程中未予支付,从而导致现金流不足。
如何利用变更索赔解决风险
1.注重工期索赔
施工单位应充分意识到,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牢牢抓住工期这条主线,工期与项目成本挂钩,工期延长会极大增加项目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增加、机械材料租赁费用增加、因工期延长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等等一系列费用,因此,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要注重工期索赔,牢牢抓住中期这条主线,做好工期索赔不仅可以避免项目工期违约风险,还可以通过工期向建设单位索赔费用,从而为项目扭转亏损或者扩大盈利。注重工期索赔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注重开工前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和工期策划,在开工前与业主就项目各个工期节点达成一致,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经业主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在出现现场施工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及时寻找原因,并修正进度计划。
二是在出现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事项时及时做好工期索赔,并取得建设单位和监理的认可。施工项目一般工期长、过程资料繁多,若施工单位在过程中未能及时固定证据,就工期延长与业主达成一致,在后期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拿出证据还原当时情形,从而导致对自身不利。
三是注意在出现设计变更事项时,在测算变更费用时要同时测算变更工期,在向建设单位和监理报送费用时同时报送需要延长的工期,以免因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未能及时报送,最终导致自身承担工期责任。
2.注重合同约定
施工合同作为施工单位履约的依据,对项目盈利、项目履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很多施工单位不重视合同约定,习惯于按照过往项目经验办事,从而造成自身损失。若施工单位想通过变更索赔解决项目风险,要充分利用合同约定,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是合同中关于变更索赔价款支付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0.4.2条第二款约定:“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第12.4.2条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第19.2条约定:“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根据该示范文本可以看出,变更索赔价款应当与过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但是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很多施工单位根本没有意识到变更索赔价款应该与进度款一起支付,而是等到项目结算时,一起与结算款支付。因此,施工单位应注重合同中关于变更索赔价款支付的约定,若变更索赔价款应与进度款一同支付,那么可以缓解项目现金流,降低或者解决项目现金流风险。
二是合同中关于停工权利的约定。施工合同中一般约定施工单位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停工,比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约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因建设单位违约在施工单位通知后一定期限内仍不纠正等情形下施工单位可以停工。施工单位注重合同中关于停工权利的约定可以在项目进度与实际进度不符时或者项目亏损时,寻找合理理由停工,利用建设单位急于项目进度和竣工的心理获得与建设单位谈判的机会,通过与建设单位谈判解决项目工期、现金流、亏损问题。
三是合同中关于解约权利的约定。施工单位要善于利用合同中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在一定情况下通过要求解除合同从而与建设单位谈判,要求建设单位解决项目前期问题。比较常见的为项目因为材料价格上涨而导致项目亏损,若项目继续施工则会导致亏损变大,此时施工单位则可以寻找合同相关约定,看是否有解约的权利。一般来说,当项目建设到后期时,建设单位一般不愿意更换施工单位,更换施工单位会支付更高的成本,从而同意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答应施工单位要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6.1.3条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四是合同中关于索赔时限的约定。现在越来越多的施工合同会约定若施工单位在出现索赔事项一定时限内未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则丧失索赔的权利,即常说的索赔逾期失权条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9.1条“承包人的索赔”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因此,施工单位应当注重合同中关于索赔时限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出索赔,避免逾期失权的情形出现。
3.掌握索赔时机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地位一直处于变化状态,在某些节点,建设单位对项目有需求或者需要施工单位配合,此时施工单位提出索赔建设单位更有可能答应,因此,施工单位要充分抓住这些节点,从而通过索赔解决自身风险。一般来说,以下节点对施工单位较为重要:一是项目开工节点;二是项目预售节点;三是项目结构封顶;四是项目竣工验收;五是项目竣工备案;六是项目交付;七是春节;八是业主领导层变更或者业主实际控制人变更;九是施工监理变更等。
4.充分利用停工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很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停工,包括因施工单位原因、建设单位原因和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停工。一般来说,建设单位都极为关注项目工期,项目停工后,建设单位会迫切希望项目复工并赶上预期进度,因此,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项目停工,抓住建设单位急于推进项目进展的心理,与建设单位进行谈判,从而解决项目风险。
5.适时解除合同
很多施工单位错误地认为,当项目合同一旦签订,就必须全部履行而不能解除合同,即使项目亏损也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笔者认为,施工单位应纠正这一观点,对于一些现金流差、项目亏损严重的项目,要学会适时解除合同或者将解除合同作为一种与建设单位谈判的手段,通过以解除合同为要求与建设单位谈判。一般来说,更换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成本较高,建设单位很可能通过同意施工单位部分诉求让施工单位放弃解除合同,以此即可达到施工单位目的,解决项目风险。
(作者单位:国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