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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布

建筑业“禁止”“准入”事项有据可查

本报讯 1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修订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外公布。《清单(2020年版)》的修订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实现平等准入,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

据了解,我国于2018年底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8-2019年负面清单从151项减至131项,2019-2020年负面清单从131项减至123项。“全国一张清单”,清单之外,所有市场主体“非禁即入”,打开活力之门。

此次发布的《清单(2020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清单(2020年版)》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各地方政府、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及市场主体意见,紧密衔接“放管服”改革最新进展,在保持清单体例架构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所列事项措施坚持应放尽放、当改则改、审慎增列。《清单(2020年版)》共列入事项123项,相比《清单(2019年版)》减少了8项。主要作出以下修订:

一是放开删减一批事项措施。放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格认定”等3条措施。根据“放管服”改革进展,删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14条管理措施。及时移出已整合或不符合清单定位的事项措施。

二是调整规范部分措施表述。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缩减20条措施管理范围,规范7条备案类措施表述,将5条管理措施转为暂列,修改完善72条措施表述。

三是审慎增列少数事项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相关管理措施增列入清单。新增准入事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超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补列个别符合清单定位且合法有效的措施。

四是完善清单制度设计。对许可准入事项定义作出补充完善。衔接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进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制度目录修订情况,对清单说明相应条款作出修正。

另据了解,《清单(2020年版)》在禁止准入类中,针对建筑业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活动;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项目、防灾减灾等涉及民生的公益项目外,禁止在海岸退缩线与海岸线之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禁止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北京);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北京)。

在许可准入类,与建筑行业直接相关的有:未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包括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不得从事特定工程技术服务业务,不得从事勘查、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评估业务;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发取用水资源,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资源开采、水文测站设立等特定活动,不得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农业、水利项目;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交通运输项目等。 (本报综合报道)

2020-12-17 综合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布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1024.html 1 3 建筑业“禁止”“准入”事项有据可查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