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设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公布

今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包括总则、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72条。《条例》规定深圳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按照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立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要求,对城市更新应当重点把握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进行明确。

目前深圳的城市更新规划计划体系主要由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与单元规划组成。为保障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有序实施,合理引导城市更新单元的更新方向、规划功能结构以及土地供应结构,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调控作用,《条例》对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城市更新市场健康发展,《条例》从多个方面对市场主体及其开发建设行为进行规范。《条例》从信息公开、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产权注销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更好地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

2021-01-11 今年​3月1日起施行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1417.html 1 3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公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