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是该法自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旨在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
现行的《安全生产法》2002年制定,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最高峰的时候是2002年,那年死亡大约14万人,现在已经降到了去年的2.71万人,下降了80.6%。重特大事故的起数高峰期是2001年,这年发生的事故起数是140起,下降到去年的16起,去年16起是历史最好水平,下降幅度88.6%。但是,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一个下降趋势,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
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重要制度。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据来自6月11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针对近年来一些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情况,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的“盲区”。
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一大重点。新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还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罚款最高可达到1亿元;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推进矿山等项目安全法治建设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矿山安全生产主要修改完善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新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是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此外,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一些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针对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强调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