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设计

知名建筑师被“老东家” 某知名设计院索赔三百万

前不久,一起因知名员工离职知名大设计院引发的工程设计图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设计界被闹得沸沸扬扬。一是双方都很有名,二是所涉事件现实中很普遍。先来看看案件本身。

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系上海某华设计院设计,当时凌某作为设计总负责人从方案创作到施工图全程参与了该项目的设计。之后凌某离职,开设了自己的公司某设。后来在公司的宣传中使用了希尔顿酒店的图片,事实上也可能是因为该项目,某设在武汉承接了其他多个项目。为此某华公司以凌某等未经授权使用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将凌某团队及某设公司诉至法院。

某华公司认为,某设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官网中未经授权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图片,侵害了其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某设、凌某、徐某将“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作为其公司的过往业绩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为其承接工程项目提供便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21.45万元。

被告辩称,不认可原告是涉案工程设计图、建筑作品、手绘图的著作权人;即使原告享有著作权,由于工程设计图是特殊职务作品,原告对其不享有署名权;对建筑物拍照、临摹属于合理使用,且被告使用的图片未对建筑物整体进行再现,故不构成侵权;被告在宣传时明确了涉案项目是凌某、徐某在原告处工作时参与的项目,相关宣传内容不存在虚假之处,不会导致公众误认。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设计图系特殊职务作品,署名权由作者享有,故对某华设计院关于署名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被控侵权图纸与某华设计院作品描述对象的同一性及表达的有限性,两者大框架存在相似之处,但被控侵权图纸上的细部线条或简化或增加或改变,均无法完整再现某华设计院作品的科学之美,故被告使用的图纸不构成对某华设计院涉案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侵权。但某设公司的系列宣传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某设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1.45万元,合计61.45万元并驳回某华设计院的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均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二审认为,涉案工程设计图由具体设计师完成,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而非法人作品。某设公司在宣传中使用的图纸不构成侵犯。被控诉侵权图纸中有12幅与涉案权利工程设计图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某华公司对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设公司的系列宣传容易误导公众将其作为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项目的设计单位、将其设计能力与该酒店的业绩进行关联,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构成其在市场选择中的不正当竞争力。鉴于二审审理期间,某设公司将被控侵权文章、图片均已删除,某华公司撤回相应上诉请求,一审关于著作权侵权部分虽适用法律有误,但并未影响最终判决结果,二审予以维持。

那么,在此类纠纷中,如何界定设计图纸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呢?本报记者采访了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黄太来律师,就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解释。(详见第6版)

2021-07-19 综合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3724.html 1 3 知名建筑师被“老东家” 某知名设计院索赔三百万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