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接施工企业客户咨询,称其进行钢结构施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多年后的某工程,因防火涂料脱落被建设单位要求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主张的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施工验收标准》)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中包括防火涂料涂装;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单位认为,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终身保修”。
笔者检索类案发现,(2014)大民初字第3721号案(以下简称“类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与客户咨询问题高度相似,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3.双方争议的钢结构油漆涂装工程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主体结构工程”。该案经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中载明“关于涉案钢结构油漆涂装工程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主体结构工程一节。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之规定,在钢结构主体工程中,涂装工程属于主体结构。一、二审法院将钢结构油漆涂装工程认定为钢结构的主体工程,本院认为,于法有据,认定正确。”
按照类案的裁判思路,《施工验收标准》附录B中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内容(包括分项工程中的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防火涂料涂装)均应视为法律概念上的“主体结构”,那么,客户描述的钢结构防火涂料脱落需要维修的事实可以涵摄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的保修条款下,从而得到钢结构防火涂料保修年限与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致的结论。
但如果是这样的结论,至少有以下两点不合理之处:
1.由于钢结构易被腐蚀的特点,如要使钢结构正常工作并保证有预期的使用寿命,日常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显得较为重要,所以实践中,钢结构定期防锈、防腐处理,钢结构防火处理以及定期变形监测维护一般由专业维保单位来进行,如若鼓励使用方日常不进行维护保养,待出现质量缺陷后由原承包单位进行“终身保修”,既不经济也不现实。
2.根据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及条文说明,“防火保护材料的使用年限由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规定;防腐蚀设计年限不宜低于5年,重要结构不宜低于15年,应权衡设计使用年限中一次投入和维护费用的高低选择合理的防腐蚀设计年限。”且条文说明中也明确“由于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年限通常低于建筑物设计年限,建筑物寿命期内通常需要对钢结构防腐蚀措施进行维修,因此选择防腐蚀方案的时候,应考虑维修条件,维修困难的钢结构应加强防腐蚀方案。”可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防腐涂料、防火涂料在设计之时并非要求其与结构一样“终身服役”,也就没有要求其“终身保修”的前提。
经检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笔者未发现立法、司法部门就“主体结构”这一法律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在有权解释缺位的情况下,探讨对法律概念“主体结构”的合理解释(尤其在工程质量保修条款下),为本文的主要论述目标。
(一)“主体结构”应为一设计概念而非施工验收概念。
从工程实践角度,为满足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要求,设计单位在既定条件下进行结构选型、材料选择、分析计算、构造配置及制图,施工单位按图按规施工,不偷工减料,即可实现建筑的基本功能。
从法律规范角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为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无论是主体结构的施工禁止分包、主体结构工程终身保修还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都可看出法律概念上的“主体结构”安全承载着建设工程使用的最低标准,因其是通过规范的设计流程来实现并通过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来确保,应该把“主体结构”这一法律概念的解释权交给设计单位或有设计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二)工程质量保修条款下的“主体结构”的解释可参考国家标准的相关定义。
我们生活在一个被概率解释的世界,工程结构设计也是以概率理论为基础并建立在可靠度理论上的,可靠度是对可靠性的定量描述,指的是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结构设计也是通过基于对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设置不同的可靠度水平来进行的,说可靠度理论是结构设计的基石,应该并不夸张。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以下简称《可靠度标准》)中条文说明中,也说明了作为可靠度设计依据的“设计使用年限”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主体结构工程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就可以按预期目的使用,并完成预定的功能,即工程结构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所谓“正常维护”包括必要的检测、防护及维修。该表述应该是工程质量保修条款中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终身保修的内涵。
在《可靠度标准》的术语定义部分,对“结构”的定义为:能承受作用并具有适当刚度的由各连接部件有机组合而成的系统。此外,在《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中,“结构”被定义为:能承受和传递作用并具有适当刚度的由各连接部件组合而成的整体,俗称承重骨架。
笔者认为,虽然该两标准定义的“结构”与法律规范上定义的“主体结构”有表述上的“主体”二字之差,但从规制的对象及实现的法律效果上来讲,用上述两标准关于“结构”的定义来解释“主体结构”这一法律概念具有较高合理性。
在裁判实践中,我们看到,虽未注明出处,但一些审级较高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对“主体结构”的理解和我们上文分析相近。(详见下表)
综上,建议对工程质量保修条款下的法律概念“主体结构”解释为“能承受和传递作用并具有适当刚度的由各连接部件组合而成的整体”或相似表述。
(三)与《施工验收标准》附录B 中“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关系。
我国在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引入了“主体结构”这一法律概念,遗憾的是,在与工程设计相关国家规范中找不到与之完全一致表述。 因《施工验收标准》附录B中分部工程的名称法律概念上的“主体结构”表述一致,被司法实践广泛引用。
但《施工验收标准》也明确,其编制目的是统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方法、程序和原则,适用于施工质量的验收,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其范畴;其亦明确,建筑工程验收中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方式在验收过程中应用情况良好,所以本次修订仍继续执行该划分方法。可见,《施工验收标准》附录B中划分分部工程的目的为了便于施工验收,并非严格基于建筑物的基本使用功能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考虑,与“主体结构”这一法律概念从法律解释方法中目的解释的角度讲,有一定偏差。
鉴于其划分过程中,也考虑了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施工验收标准》附录B中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可作为工程质量保修条款下法律概念“主体结构”范围界定的有益参考,但并非一一对应。
综上分析,回到文首施工企业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钢结构防火涂料的保修年限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应按照设计文件相关规定确定。
结语
鉴于主体结构终身保修的内涵为: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就可以按预期目的使用,并完成预定的功能,即工程结构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所谓“正常维护”包括必要的检测、防护及维修。笔者建议对工程质量保修条款下的法律概念“主体结构”的解释为“能承受和传递作用并具有适当刚度的由各连接部件组合而成的整体”或相似表述,其范围并不囿于《施工验收标准》附录B中的主体结构分部。
在具体案件中,工程质量问题的专业性更强,其是否属于主体结构、地基基础部分,是建立在技术标准上的法律判断,裁判者宜征求设计人或具有设计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的意见。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完善对“主体结构”这一法律概念的有权解释,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裁判稳定性。
对工程技术问题进行法律定性是部分工程案件审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司法实践对专业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充分发挥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对法官及鉴定人员进行合理的引导,使得专业、行业观点有效地进入司法裁判并受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中关于“主体结构”认定的表述裁判作出法院案号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者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种负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2623号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具备足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平面或空间体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申1636号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如地基、承重墙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申2962号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种符载,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者多种材料构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6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