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9月8日上午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杨保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司长苏蕴山介绍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问:一些地方会出现历史文化保护遗产屡遭破坏甚至被拆除的情况等突出问题,未来如何加强管理?
黄艳:《意见》在总体要求里,明确提出要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意见》在第四部分有两条是非常关键的,就是第15条和第16条,这是最关键的手段和举措。
第一,第15条专门提出要加强监督检查,大概为几项工作措施:一是要建立日常的巡查管理制度。二是建立评估机制。三是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行为。我们统筹相关部门及时开展抽查,依法行政。四是我们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意见》第16条强化考核问责。一是工作考核。各个地方都很重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将保护历史文化纳入到文明城市的测评体系中。对于保护不力造成损失的,造成各种保护对象文化价值遭到损失的,一个是通报,再严重的要“举黄牌”,列入濒危,还有的要“亮红牌”,甚至摘牌。这些都是对于工作的考核。对于干部的考核是加强审计监督,这是非常关键的,有些不当的行为,甚至是违规的行为,是政府行为,所以要把保护的成效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挂起钩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此外,我们还有一个手段,就是加大公益诉讼力度。这是文件中专门提出来的。
问:《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哪些保障的措施?
黄艳:保障支撑的内容在文件里大概有四个方面:第一,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意见》第一条就提出,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中央深改委第19次会议审议文件时强调,要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主体责任。《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保护传承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中央部署要求,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落实。这是最重要的一条保障。第二,《意见》提出要完善法律法规。目前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条例》是两部比较大的关于保护的法规,但是因为我们现在体系上更加扩充了,门类更加齐全了,责任更加明确了,所以现在需要研究新立一部综合性的法规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另外,《意见》专门提出,要适时修订这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加大资金投入。《意见》中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健全财政保障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要依据各级事权做好资金保障。二是加大对重大项目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以及脱贫地区的支持力度。三是要鼓励市场化的金融参与,光靠政府投入还是远远不够的,要拓宽资金渠道。最后,加强教育培训。文件提出要加强两项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干部的培训。要求各级党校,包括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增加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认识和能力,这是非常关键的。二是要加强高校、职业学校相关学科专业的建设,开展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农村传统工匠,这是关于行业的培训。这也是一项久久为功、持续不断的工作。
问:《意见》在保护思路上有哪些调整,有什么新的改革举措?
黄艳:第一,怎么管得住,就是明确责任,强化了监督和处罚。《意见》明确了党委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在明确责任基础上,通过日常的检查评估,处理不当行为。通过这一套工具,对加强监督检查、问责问效的力度是非常明显的。这是最大的改革之一。第二,过去是分散的、碎片化的,这次是把保护系统性化了,通过协同保护的体制来进行落实。(下转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