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建筑法苑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点评

□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陈太祥

2021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0批指导案例。其中,第171号案例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判决对施工企业依法有效主张和行使优先受偿权,保障自身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案例明确了承包人通过书面发函方式向拍卖在建工程的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受偿权的合法行使方式,有利于引导承包人积极行使权利,节约司法资源。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仍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因优先受偿权不仅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还可能涉及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等抵押权人的权益,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依法审查,可以有效避免承发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外,也可以采取承包人发函宣示、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承包人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折价、拍卖款的分配等方式行使。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内容看,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何种方式行使。此案例有利于引导承包人积极行使权利,给予纠纷各方有效化解矛盾,减少诉争,节约司法资源。如仅限于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则无论是对承包人还是对司法资源都是不利的。笔者认为二种观点均可为实现优先权的方式。现最高院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有利于统一各级法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权方式的认识,切实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该案例认可承包人向执行法院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效果,有利于“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普通债权”的权利实现,避免法定优先权的保护目的被架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该种情况下,指导案例确认了承包人以发函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对保障承包人法定权利有重要作用。

三、案例的几点启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承包人债权实现紧密相关。现行法律要求承包人在主张该权利时,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点要求:(一)主体方面,《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前提条件方面,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应质量合格,同时建设工程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三)权利范围方面,承包人可就建设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优先受偿,不包括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等;(四)行使期限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将“承包人应当自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规定延长为18个月;(五)行使方式方面,《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包括“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以及“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六)权利的放弃及限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承包人有权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但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放弃或者限制无效。

本案中,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通过发函方式向执行法院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便之后承包人提起诉讼时超过了该除斥期间,也视为已在除斥期间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协议折价,向执行法院或发包人发函等书面形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因此,承包人在推动工程价款结算的同时,应当及时关注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涉及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执行,在除斥期间内及时依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尽早提起诉讼或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11-29 □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陈太祥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5205.html 1 3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点评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