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建筑法苑

建设工程实践经验和裁判规则的理论化重塑

——读《规则与裁判: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适用与拓展》有感

□石伟

高印立老师的专著《规则与裁判: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适用与拓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于2021年9月出版。好书由知名出版社出版,相得益彰。

高老师在“前言”中说,我是“本书内容的第一个读者,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前半句是真实的:能够作为“第一个读者”见证这本图书的创作与诞生,与有荣焉。后半句是高老师爱护、提携后学的话:所谓的“建议”,大多是文字校对方面的,因为书中的很多问题都是工程和法律领域的前沿问题,甚至是被第一次探讨和研究,我这个“第一个读者”大多数时候都是在吃力地学习,更别说提出“有益的建议”了。

要感谢高老师给了我第一时间学习的机会。也正是因为亲身参与其中,深感本书创作的不易、内容的严谨和质量的上乘。

更为重要的是,一方面,本书在学术性和实务性,或者说理论化和通俗化之间,形成了很好的平衡;另一方面,本书在对建设工程实践经验和裁判规则进行理论化重塑,树立了一个典范,也为后续研究者提供给了一个可供参照乃至模仿的范式。我想,这应该是本书的独特学术贡献。

理论化重塑是指从法学理论层面对建设工程实践和司法裁判中的前沿问题进行阐释和总结。要想用法学基本理论对这些前沿问题进行解读,还需要研究者具有理论自觉,也就是从理论层面解读前沿问题的意识。

概括而言,本书对建设工程实践和裁判规则进行理论化重述,主要有三种途径或范式:

范式一:用法学基本理论对建设工程前沿问题进行了系统解读

建设工程领域是产生学术研究问题的“富矿”,实践中的前沿问题往往也是理论前沿问题。所谓的前沿问题,就是现有理论无法很好地解释和解决的问题,这往往也意味着既有的理论出现了空白。对于有着理论敏感性的研究者而言,寻找并发现这些“空白”,就意味着找到了值得学术研究的真问题,而不是想象出来的假问题。

高老师长期从事建设工程实践,既懂工程又懂法律,并且曾担任某中央企业常务副总法律顾问、某国有控股公司总裁职务,这就使得高老师具有了发现前沿问题的独特优势。同时,高老师也具有解读前沿问题的理论自觉。

以建设工程领域的难点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例,高老师对这一问题持续进行理论化研究。早在2005年,高老师就这一问题专门撰写了题为《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硕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是我国较早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系统论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长篇论文。此后,高老师继续关注这一问题,在2012年出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与解析》一书中,用专门一章系统分析了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书继续对优先受偿权的前沿问题进行了探讨,比如债务人破产时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位(本书第274-280页)、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的竞合(本书第266页)等。

再以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问题为例,其背后的理论问题是,沉默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换言之,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和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外,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就沉默是否构成意思表示这一理论问题,建设工程结算的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问题,是其非常典型的实践表现形式,引起的争议较多。一方面,本书以《民法典》规定的意思表示理论为基础,对建设工程领域的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这一前沿实践问题,进行了理论化分析;另一方面,本书对涉及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合同条款、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案例进行了系统研究,又极大地拓展了沉默是否构成意思表示的理论研究深度和广度。

此外,本书还对索赔期限的法律性质、索赔期限条款的效力等前沿问题,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理论和案例,形成了有说服力,并且有理论深度的结论。

范式二:对裁判案例进行体系化和理论化的总结

在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和美国法学院的教材体系中,案例教材是一种关键的教材,并诞生了诸如《奇蒂论合同法》(Chitty on Contracts)等具有广泛影响力,并且一版再版的教材。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推广。我国学者逐步关注案例的分析,也出现了一些高质量的论著。

我国已经出版的使用法院案例的图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单纯的案例汇编图书,基本上照搬案例原文,再加以简单的分类,或者配上简短的评述。这类图书的编写速度很快,但缺点也很明显——随着网络数据库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不断完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取代此类图书。

另一类是理论类图书,在个别章节或者表述中援引法院案例作为论证的支撑材料,往往仅提及案例名称、案号、判决结果等。此类图书一般不会大段引用案例的内容,也不会对案例中的观点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或者对裁判规则进行系统的总结。从学术的角度讲,此类图书中的法院案例仅是一种论证观点的支撑材料,这类图书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案例图书或教材。

本书区别于上述两种类型的图书,走出了“第三条道路”:

第一,作者从海量的法院裁判文书中遴选出合适的文书。如何选取合适的法院裁判文书,十分考验作者的学术眼光和理论功底。可以说,本书中选取的判决都具有典型性,也具有学术探讨的价值。

第二,作者对裁判文书进行必要的“裁剪”,而不是“照搬”原文。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一般都较为复杂,法院裁判文书的篇幅较长,需要作者投入时间,对原文进行精细地“剪裁”。可以说,这种“剪裁”浓缩了案例的精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案例的质量。

第三,作者对部分裁判文书进行系统分析和点评,既表扬优点,也批评缺点,还要对个别案例阐述不同的观点。本书的很多分析和论证涉及多个案例,限于图书的篇幅和论证的需要,作者没有大段地引用案例原文,仅引用了部分案例的名称和案号,作为论证规则或观点的支撑材料。这恰恰体现了作者娴熟地使用材料的学术功力,在合适的地方、以恰当的形式使用案例。

第四,从案例中总结出一般性的裁判规则。有的裁判规则可以从单个案例中总结出来的,而有的规则体现在多个案例。

通过上述四个步骤对法院裁判文书进行“解剖”,并从中总结出裁判规则,这才完成了对裁判文书的学术性分析。

在本书中,法院做出的建设工程领域的判决具有多重意义:第一,法院判决的提出了值得研究的问题,或者指出了学术研究研究的新方向;第二,高质量的判决书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学术研究的思路;第三,法院判决书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可供分析的素材。

范式三:对裁判规则(司法解释条文)进行系统化的释义、理论化的探究和客观化的评判

法律需要解释才能得以适用。我国立法机关也出版了多部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图书。比如,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民法典》出版的“释义丛书”。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是对裁判经验的归纳和总结,是一种裁判规则。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也需要经过解释才能得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其颁布的司法解释也出版了“理解与适用丛书”。

本书从三个层面对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行了解释:

第一,对司法解释条文中的“模糊”用语进行系统化的释义。比如,本书对“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本书第153-156页),“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本书第285-387页),“查明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数额”(本书第398-403页)等表述进行了系统释义。从表面上看,这些表述是清晰的,但在建设工程实践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和界定。

第二,对司法解释条文的理论渊源进行了探究。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性质(本书第247-257页)、未竣工工程之上成立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本书第330-332页),等等。只有厘清相关司法解释条文的理论渊源,才能更好地对条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或概括表述,进行具体化,或者进行补充阐释。

第三,对司法解释条文的不足之处进行客观地评判,并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

从上述三个层面对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行解释,特别是进一步解决司法解释没有回答的问题,或者完善司法解释条文中存在的问题,都对作者的知识背景和综合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幸运的是,高老师的知识背景和综合能力完全可以驾驭这种高难度的智力活动。高老师精通法学和工程理论;作为建筑企业的高管,曾长期身处工程行业一线;作为国内多家仲裁机构的资深仲裁员,裁判了数以百计的复杂工程案件。兼具这些能力的专家,是稀缺的,高老师就是这种稀缺的重量级专家。

结语:没有结束的学术探索

概括而言,本书发现了建设工程领域司法裁判和业务实践中的大量前沿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理论化重塑,是进行上述三种理论化重塑的典范,也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可供模仿、参考,乃至复制的研究范式。

我一直以为,做学问的人要写出后来的研究者“绕不过去”的作品。我可以确信的是,在工程法律这一研究领域,此书即是一本后来者“绕不过去”的作品,不仅会成为“畅销书”,更会成为“长销书”。

图书出版了,但高老师的学术探索仍在继续。生命有涯,而学术探索无涯。这种探索过程,是一个不断进行自我否定和自我说服的过程。说服自己,才有可能说服别人。高老师以理工科人的严谨思维,把问题从事实上理清、从逻辑上理顺,从发现问题,到解释问题,到解决问题,这是一个不断进行自我说服的过程。因此,写作的过程,与其说是说服别人的过程,毋宁说是说服自己的过程。高老师愿意投入时间去写作,且能写出优秀的作品。

人在年轻的时候,有写东西的精力和激情,但缺少经验和历练,作品往往失之浑厚,成为经典之作的可能性较低。等人过了“知天命”的年龄,理论、经验和见识都具足了,但精力往往又不够了,对于写作,特别是创作“大部头”的作品,心有余而力不足。对于理论和实践俱佳、又有精力能够写出优秀作品的作者,于出版界和学术界而言,是幸事,于读者也是幸事。高老师就是这样的作者。更为难得的是,高老师是无私的,不为稻粱谋、不为名声谋,能够全面披露自己的经验,而不会“留一手”。

年轻是一种心态,是一种状态。有的人尽管年龄尚小,但心态和状态已经暮气沉沉;与之相反,有人年逾耳顺,仍然在探索宇宙和人生的奥秘,心态和状态都朝气蓬勃、活力十足。在此意义上,对建设工程裁判规则和实践经验不断进行探索和总结的高老师,永远年轻!

(作者单位: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

2021-11-29 ——读《规则与裁判: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适用与拓展》有感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5206.html 1 3 建设工程实践经验和裁判规则的理论化重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