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建筑法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先行判决和先行裁决的实务问题分析

□吴咸亮

先行判决和先行裁决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里面都有规定,对防止诉讼过分迟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先行判决和先行裁决制度却运用的很少,似乎一直处在沉睡状态。其中有立法本身不完善、裁判者不愿意主动适用,也有当事人不懂得如何去主动申请适用等多方面的原因。本文拟对先行判决和先行裁决这一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问题做一分析,意在促进这一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一个案件仅需制作一份判决书或裁决书即可,即无论原告或申请人有多个或单个诉讼或仲裁请求,都要等全部案情查清之后作出判决或裁决。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在素以“法律关系复杂、审理期限漫长”而著称的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中,可能同时涉及造价、工期、质量等专业技术问题,为了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得以有效保护,更加需要对部分已经查清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作出先予判决或先予裁决。

一、先行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所谓先行判决,又称部分判决,是相对于全部判决而言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和部分请求作出的判决。所谓全部判决,又称一次(性)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经过审理对案件涉及的全部事实和全部请求进行全面的一次性处理而作出的判决。

二、先行裁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部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规定了先予裁决规则。与民事诉讼相比,仲裁强调“一裁终决”,也就意味着先行裁决作出后便等同于最终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先行判决和先行裁决的意义。

1.提高审判和仲裁效率先行判决或先先行裁决是针对已经审理清楚的问题进行判决或裁决,可以加快审理或仲裁的脚步,提高审判或仲裁效率,为经济发展、社会公正公平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2.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先行判决或先行裁决的作出,也是法院或仲裁庭出于更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已经查明的部分法律或事实问题的先行处理,最终就是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四、先行判决或先予仲裁的特性。

1.关联性。先行判决或先行裁决的事实和请求,与整个案件相关联,涉及的是整个案件的一部分事实和一部分判决,和案件的整体具有必然的关联性。

2.独立性。先行判决的独立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事实和请求的独立性,即先予判决或先予裁决所涉及的事实和请求必须在案件的全部事实和全部请求中具有独立性;二是效力的独立性,即先行判决或先行裁决作出后,不影响对案件其他部分的审理与判决或裁决。三是程序的独立性,即先行判决或裁决是独立的,不是其后判决或裁决以及整体判决或裁决的附属物和组成部分。如果是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其上诉的期限也应单独计算。

3.例外和补充性。先行判决或先行裁决相对于全部判决或裁决,先行判决或先行裁决只是判决或裁决方式的一种例外和补充,大部分案件还是一次性全部判决或裁决。

五、先行判决或先行裁决的事项范围以及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合同的效力或解除建设工程领域,特别是工程项目在建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发生纠纷,或是为了索要工程款,或是因为报价过低而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或是出于其他目的,工程停工,但是承包人却占据施工场地拒不退出,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承包人提出支付工程款。而对于涉案工程款又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这种情况下,如果等整个案件审理完毕作出判决,可能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会给发包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时,为了不影响工程建设,减少发包人损失,可以就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有关合同解除及施工人撤场的部分进行先行判决或先行裁决。这种情况下,作出先行判决或先行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固定已完工程的进度状态以及相关资料,以防止在鉴定过程中和审理过程中无法确定已完工程而影响工程价款的确定。

2.确定及无争议的工程款“结算周期长,回款速度慢”是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受新冠疫情、拉闸限电、材料大涨等因素的影响,“地主家的余粮”也愈发紧张,因拖欠工程款而产生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漫长的审理过程又让急需“回款续命”的施工单位雪上加霜。在很多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常听到这样的劝解或威胁:“早点退一步,早点能和解,早点收回款,大家各自相安;要不然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上诉、执行,一来二去,一年又一年,猴年马月才能见到钱。”此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往往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提出反诉,并同时要求对质量问题提出司法鉴定。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审理将会拖入漫长的程序中,工程款多涉及农民工的工资、材料款,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农民工的生活以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此时,可以对工程款中没有争议或可以确定的部分进行先行判决或先行裁决。在上述情况下,作出先行判决或先行裁决需要注意的是以解决急需困难为前提,防止判决或裁决执行后,对发包人的工程质量损失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3.竣工验收资料或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竣工验收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文件中,部分文件需要施工单位签署或者提供,施工单位依法有配合义务,也只有承包人的配合才能完成。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往往以不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不配合验收或拒不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有的时候,工程量或工程款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整个案件需要长久的过程才能审理完毕作出判决或裁决,而此时的发包人如果不尽快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则面临着对购房户或其他商户不能按期交房,可能会造成巨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作出先行判决或先行裁决。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昆仑公司应履行配合竣工验收备案义务的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先行判决。昆仑公司有关文越公司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权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能及时办理,已经影响到购房户办理产权证的权利。权衡各方利益,一审法院就此先行判决并无不当。若文越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可以在本诉中解决。”

六、先行判决或先行裁决的程序问题。

1.一审法院可以作出先行判决,仲裁庭可以作出先行裁决。

2.一审法院作出的先行判决,当事人对先行判决不服的可以单独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二审法院对先行判决的事项,可以部分维持,其余部分发回重审。对一审先行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二审法院根据情况可以改判,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部分维持、部分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43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东方蓝桥公司拖欠浦东国际公司工程款263.5683万元、其他款项70万元、垫资利息20万元,以及浦东国际公司延误工期49天等事实后,先判决东方蓝桥公司支付浦东国际公司333.5683万元(工程款263.5683万元+其他款项70万元)、约定利息20万元及其他款项70万元的利息,浦东国际公司向东方蓝桥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9.4万元,再另行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对万某的判项,发回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个案件同时出了一份判决和一份发回重审的裁定。

(作者单位: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

2021-11-29 □吴咸亮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5207.html 1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先行判决和先行裁决的实务问题分析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