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建筑法苑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

□李舒 李元元 李营营

签订以房抵债、以车抵债等以物抵债协议的,在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企业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进而要求其交付抵债物?管理人能否解除以物抵债协议?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

裁判要旨

债务人破产,破产管理人不能随意解除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亦有无权请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应被列入债务人企业破产财产。

案情简介

一、2015年10月,因卢德国与广信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广信公司将其名下581个车位以网签的形式预售给卢德国,并签订《顶房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2016年6月,广信公司经法院裁定重整。卢德国向广信公司管理人申报借款债权。2017年12月,广信公司管理人通知卢德国不再向其交付上述车位。

三、卢德国遂将广信公司诉至山东威海中院,请求确认其对涉案车位所有权,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四、2018年7月,威海中院经审查认为,卢德国与广信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质为借贷关系提供担保,因未办理登记,卢德国对涉案车位仅享有债权。应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卢德国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

五、2018年11月,山东高院经审查认为,卢德国与广信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以物抵债协议,涉案车位买卖是为担保民间借贷债务履行,并非买卖合同关系。因广信公司未交付涉案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以物抵债构成个别清偿,广信公司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卢德国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六、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卢德国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有两个问题:1.原判决认定《顶房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系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问题;2.二审法院认定广信公司构成个人清偿,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1,最高法院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在双方之间因民间借贷关系而形成财产抵偿债务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的,二者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不能割裂地分析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和借贷关系。故《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以物抵债协议。因涉案房屋未发生物权变动,卢德国无权行使取回权。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2,最高法院认为,鉴于广信公司仅在二审答辩时提出本案以物抵债行为属于个别清偿行为,但在其未就上述个别清偿行为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广信公司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顶房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超出本案审理范围,有所不当。但由于原判决中未就撤销问题作出明确判项,且原审法院未支持卢德国关于对案涉房屋行使取回权主张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案是否构成个别清偿,当事人可另案处理。

分析最高法院背后的裁判思路,最高法院认为,当债务人破产且抵债物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仅基于以物抵债协议要求确认其对抵债务的所有权,更无权要求取回,抵债务应被列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本案债权人卢德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在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态度比较明确,即债权人无权在该种情形下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因为,一旦允许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无异于赋予以物抵债的债权人物权性质的权利,不符合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原则。另外,在程序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如在“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撤销以物抵债协议,需要就个别清偿行为提起反诉。此时,法院才有权就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构成个别清偿、是否应撤销作出判项。

实务要点总结

当事人欲通过以不动产抵债形式消灭原有债权时,债权人必须考虑到一旦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存在极大地不能取得抵债物的法律风险。债务人应当知道以下法律要点,提前做好相关准备,请专业律师介入前期以物抵债协议的拟定、签署工作,防止“一着不慎”,不能全额受偿债权。

一、债务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不能随意解除以物抵债协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企业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但是,在以物抵债协议中,债权人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仅破产债务人未履行完毕。故,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二、债务人破产时,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无权请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不能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因为,一旦支持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无异于赋予其物权期待权。即使在债权人不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或买受房屋的消费者时,支持债权人要求破产管理人交付抵债物的请求,无异于个别清偿,不符合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原则。

三、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应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即使债权人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或买受房屋的消费者时,债权人请求破产的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根据最高法院在九民会议纪要中的最新司法观点,法院应将债权人的请求转化为金钱之债,即一般的金钱债权。以物抵债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与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

四、如果抵债物是在建房屋,在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可以以事实履行不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允许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此时,破产管理人有权解除以物抵债协议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对待给付义务消灭的规定,而非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

(作者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1-12-16 □李舒 李元元 李营营 2 2 建筑时报 content_15430.html 1 3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