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并公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衡量标准》。
三部门的通知指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帮助一大批老旧小区居民改善了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解决了不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但不少地方工作中仍存在改造重“面子”轻“里子”、政府干群众看、改造资金主要靠中央补助、施工组织粗放、改造实施单元偏小、社会力量进入困难、可持续机制建立难等问题,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是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的作用还没有充分激发。
为此,通知提出十点底线要求。其中,市、县应建立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形成工作合力,避免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简单作为建设工程推进。
其次,各地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层层下指标,不搞“一刀切”。严禁将不符合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象范围条件的小区纳入改造计划。严禁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名,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
此外,确定改造计划不应超过当地资金筹措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坚决防止财政资金大包大揽,坚决防止盲目举债铺摊子、增加政府隐性债务。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之前,应对小区配套设施短板及安全隐患进行摸底排查,并按照应改尽改原则,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水、燃气等老旧管线,群众意愿强烈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改造等作为重点内容优先列为改造内容等 。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提出各地应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事中事后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应完善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抽检巡检制度,明确改造工程验收移交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应建立健全改造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以及质量问题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健全改造工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及失信惩戒机制,压实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通知在聚焦难题攻坚、发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发展工程作用的内容中也提出了“结合改造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机制”等十点要求;以及提出关于完善督促指导工作机制的具体要求。
通知强调,各地要对照底线要求,逐项排查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及政策体系,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效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相关部门、地区及行业专家,组成巡回调研指导工作组,建立巡回调研指导机制,对部分工作成效显著的省份,重点总结其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政策机制;对部分工作进展有差距的省份,重点开展帮扶指导,帮助其健全机制、完善政策、明确措施。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发现市、县工作成效突出的,要及时总结上报好的经验做法,对督导检查、审计、信访、媒体等发现市、县存在违反底线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与此同时发布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衡量标准》共设“需把牢的底线要求”“需重点破解的难点问题”2个一级指标,合计共20个二级指标。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