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款,发包人通常以质量问题为由反诉,并申请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鉴定。此时法院是否必须启动质量鉴定?
案情简介
2007年,昆山纯高公司作为发包人,将联邦国际昆山现代产业服务园(一期)工程发包给锦浩公司,工程于2010年11月15日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及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锦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昆山纯高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7亿元及利息、停工损失;昆山纯高公司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锦浩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费及修复费用2600万元及其他损失。
昆山纯高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墙面渗水、真石漆脱落照片等证明工程有质量问题,提供了未按图施工的清单及照片以证明锦浩公司存在未按图施工情形,还提供了2011年6月23日、7月4日、7月21日邮寄给锦浩公司的保修函及快递凭证,证明锦浩公司拒绝维修。同时,昆山纯高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修复方案、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对未按图施工工程以及返工方案、返工费用进行鉴定。
锦浩公司对于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也不同意上述两项鉴定,认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能进行质量鉴定,只存在维修问题,锦浩公司同意维修,现场也有维修人员,通知保修的快递已收到,并及时派出工作人员予以维修。
争议焦点
处于保修期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愿意维修的,发包人请求工程质量鉴定应否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院认为:涉案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昆山纯高公司应就未按图施工处、有质量问题处提出异议,要求整改,但现有证据表明昆山纯高公司在竣工验收时,并未提出上述异议,而是同意通过验收。现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表明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存在不按图施工处,昆山纯高公司也认为不影响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和接受的,故即使有不按图施工处影响的也是工程造价问题。
昆山纯高公司在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全部交付,一部分房屋已经出售,部分业主已经进行了装修的情况下提出工程质量有问题,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同时,结合昆山纯高公司就质量问题提交的照片等证据以及3次现场勘验情况看,目前房屋存在的诸如一些墙面渗水等问题,属于保修范围,昆山纯高公司可按照保修的约定要求锦浩公司维修。
昆山纯高公司提交的其邮寄给锦浩公司的要求维修的函件,均发生在本案诉讼后,且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锦浩公司拒绝维修。综合上述情况,昆山纯高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司法实践中,对处于工程保修期的质量争议,若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条款解决,法院一般不会就质量问题启动工程质量鉴定。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发包人提起的工程质量鉴定,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考虑是否属于质量保修问题以及能否通过保修方式解决争议,不宜轻易启动质量鉴定程序,否则对承包人是极不公平的。
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考虑启动质量鉴定程序,比如:
承发包双方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保修责任存在重大分歧;
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拒绝维修的;
承发包双方关系极度恶化,难以通过维修解决质量问题的。
(作者单位:隆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