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债权转让是我们日常交易中采用比较多的一种方式,通常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必须要以有效的债权存在为前提,且该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一般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而建设工程领域的债权转让也因引入了原本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关的第三方,导致原本就复杂的债权转让更加多变。本文旨在通过对最新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院判例的研读,来帮助大家在辨明各方关系、厘清工程欠款明细、平衡各方利益之后对建设工程领域特定情形下的债权转让问题进行理解和分析,以便为解决相关纠纷争议提供参考。
二、工程款债权转让存在的现实困境
工程款在项目未最终结算前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但我们认为即便存在不确定,但只要该债权具有确定性和可识别性,则该债权均可转让。当然,最终只有该被转让的债权实际发生后才能转让,否则不行。
(一)债权转让可能损害第三人、其他债权人利益
我们清楚建设工程中存在大量应当结算和支付的费用,如果债权转让方通过债权转让通知让债务人全额支付,且其没有其他偿债能力,可能损害第三人和工程其他相关债权人的权益。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一起案件,就是因债权转让方自身资金出现恶化,对外结欠债务过多,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偿债,而该债权转让方最终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这样一来使得本来处于平等地位的第三人和其他债权人难以实现自身权利而遭受损失。
(二)债权转让会损害到农民工利益
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国家已经将保障农民工群体利益放到了相当高的层面考虑,而工程款中劳务费用占据相当比例,正常情况的工程款支付是跟随工程进度、工程结算按比例进行,一旦剩余工程款全部或部分被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如果承包人自身资金实力不够,很可能直接损害广大农民工的利益。而实践中,承包人往往因为资金出现问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将未收的工程款转让出去,转让如果实现,则很大程度上承包人就难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直接损害农民工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三)工程进行中的债权转让可能导致后续工程停滞、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工程竣工验收后转让工程款债权问题不大,但是如果工程正在施工中,承包人用债权转让通知发包人债权已转让,对发包人而言犹如当头一棒。发包人是选择认可还是不认可呢,无论选择哪一种,都可能导致工程无法继续保质完成。而债权转让后下游单位未收到工程款或劳务款,尤其是工程尚未完工,都会带来很大的质量隐患,严重损害发包人利益。
三、建设工程领域特定情形债权转让问题
(一)建设工程无效下债权转让的效力
建设工程领域,虽经国家反复立法规范,但是客观上仍然存在大量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也是债权转让难以回避的问题。
我们认为,即便是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工程款权利,其向第三人转让工程款债权的行为、就是有效的。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款,也就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并未因合同无效而丧失了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款等债权。
(二)债权金额未确定情况下的债权转让效力
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合同金额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那么在最终结算未完结前,债权人将金额尚未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有效呢?
我们认为,虽然债权最终金额尚不确定,但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关于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额不确定只影响债权转让数额,并不影响债权转让本身。待标的额确定后,受让人还是可以如实向债务人主张的。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转让效力
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学界始终争论不休。但我们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附属于工程款债权而存在的从权利,必然遵循“主权利转让的,从权利随之转让”的民法基本原理。近年来的典型判例,也沿袭了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的观点。
四、对施工单位关于债权转让的风控建议
根据新实施的《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仅能作为债务人追究债权人违约责任的条款。这便使得债权人能在无需取得债务人同意且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将债权任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非金钱债权)或任意第三人(金钱债权)。
《民法典》生效以后,债务人已经难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条款来限制债权转让,若一旦施工单位的下游单位将未经结算的工程款债权转让,施工单位除了增加债务履行成本外,还有增加一定的经济、质量风险。因此我们建议:
1.若施工单位事先想在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条款,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债权转让给施工单位额外带来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审价费等),由转让方来承担明确写进合同中。
2.为规避施工中债权转让可能引发的工期、质量、安全等连锁反应,施工单位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转让工程款债权的违约金,以此增加债权人任意转让债权的成本。
3.若要转让工程款,建议三方可以共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最好还能就有关问题制作会议纪要或协议,明确后续工程的安全、质量、维保、工期等事项的责任归属。
4.施工单位应要求债权转让双方一起配合完成未结算工程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的过程及时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对工程存在的各种欠款予以明确,尤其是涉及劳务费用的部分。
5.除上述之外,施工单位要保留好因债权转让而使得自身履行费用增加的相应证据,以便就该部分费用在后期的抗辩中进行抵扣。
作者单位: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