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4日,江苏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明确今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或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且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至今年9月30日。
通知明确,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备注“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和缓缴期限。
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规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号)规定应当提高存储比例的,不适用暂缓存储。 (黄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