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两份政府审计的结论发生冲突,应以哪一份审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结算依据?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赵亮用一个真实案例和与会嘉宾探讨了该类案件的处理思路。
据赵亮介绍,案例为其供职单位公开中标的项目,合同约定要经过政府审计。竣工验收以后,正常经过了政府审计,建设单位按照审计的结论把工程款支付给其公司,但是一年之后,国家审计署对这个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又进行了审计,结论是前面一个审计错误,多结算了90多万元,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故而发包方起诉其公司,主张按照国家审计署新的审计结论计算,要求其公司返还超付的90多万元工程款。
对此,其公司主张审计署的审计以及前面合同约定的政府审计都是一种行政审计,它对民事合同不发生效力。合同既然约定了政府审计,而前一个政府审计是满足合同约定的,这是合同约定的结算行为,是当事人明确的合意,那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前一个政府审计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最终,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认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合法有效时,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准。”判决驳回发包人的诉讼请求。